ST金鸿:调整后的15金鸿债和16中油金鸿MTN001债务和解方案

http://ddx.gubit.cn  2023-09-05  ST金鸿(000669)公司公告

调整后的“15金鸿债”(债券代码: 112276.SZ)及“16中油金鸿MTN001”(代码:101662006)

债务清偿方案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15金鸿债”(债券代码:112276.SZ)和“16中油金鸿MTN001”(代码:101662006)[以下简称“两债”]债务逾期后的清偿事宜于2020年8月制定了第二次清偿方案,并与债权人签署了清偿协议或和解协议,约定了两种清偿方案,方案一为债务余额及利息在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清偿,方案二为总债务本金的55%及相应利息的清偿展期至2024年6月30日,分别于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2023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按照10%、20%、30%、40%的比例清偿。

截至目前,选择方案一的两债债权人,公司已全部清偿完毕;选择方案二的两债债权人,公司已于2021年及2022年依约偿还两期债务,因公司资金状况,未能于2023年6月30日偿还第三期债务。公司尚拖欠38.5%的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经过公司与债权人的多次沟通反馈,制订了债务清偿方案(三)如下:

1、 债务利息

1.1 对于公司尚拖欠“15金鸿债”的38.5%债务本金及相应的利息采取

分段计息方式,即:(1)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年利率为9.5%;(2)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年利率为4.75%。

1.2 对于公司尚拖欠“16中油金鸿MTN001”的38.5%债务本金及相应的利息采取分段计息方式,即:(1)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年利率为9.5%;(2)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年利率为4.75%。

2、 关于债务本金38.5%及相应利息的偿还安排

2.1 2023年11月30日前,公司偿还原“15金鸿债” 及“16中油金鸿

MTN001”债务本金的16.5%及该等本金相应利息;

2.2 2024年6月30日前,公司偿还原“15金鸿债” 及“16中油金鸿MTN001”债务本金的22%及该等本金相应利息;

2.3 自本次清偿/和解协议签署之日至2024年6月30日前,公司有权提前向两债债权人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

3、 增信及担保措施

3.1 公司协调将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泰土国用(2012)

第D-0209号土地及地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及衡阳国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湘(2021)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24687号、湘(2021)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24688号、湘(2021)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247689号、湘(2021)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24690号、湘(2021)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2469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抵押给包括乙方在内的与甲方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三)》的“15金鸿债”及“16中油金鸿MTN001”的全部债权人(具体以《债务和解协议(三)》实际签署为准),由各债权人按照其单独或合计所持有“15金鸿债”及“16中油金鸿MTN001”未清偿债权总和所占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三)》的全部债权人所持有“15金鸿债”及“16中油金鸿MTN001”未清偿债权的比例,对抵押物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2 公司协调以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与甲方

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三)》的“15金鸿债”及“16中油金鸿MTN001”的债权人清偿,分配比例:以分配时点上述各债权人剩余债务本金占“15金鸿债”及“16中油金鸿MTN001”剩余本金总额比例为依据,按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时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进行计算。分配时间安排:本协议签署后每季度进行分配,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上个季度的经营性现金流净额进行分配。若甲方以经营性现金流净额进行了分配的,对剩余债权予以相应扣减。

3.3 公司为担保《15金鸿债债务和解协议(更新版)》及《16中油金鸿MTN001债务和解协议(更新版)》项下还款义务而提供的湖南神州界牌瓷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及不动产的抵押担保等其他已生效的增信措施持续有效,不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而解除或失效。

3.4 公司应根据其现有规章制度的规定,保证针对以下增信担保措施完成甲方的内部审批并进行相应的公告披露,并完成担保方相应的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会(股东决定)的批准并向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该等批准文件,并确保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

4、 违约责任

4.1 如果公司未按协议第2、.1条、第3.2条、第4条、第5.2条的任一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协议项下第3条达成的尚未支付的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偿还安排均予以解除,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债权全部立即到期。债权到期而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应自违约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或者,乙方有权申请恢复与甲方之间已生效的司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的强制执行程序,并依照上述司法文书所确定的债权本金(仅限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尚未偿还的部分)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计算方法,向甲方主张其尚未支付的剩余全部债权(若乙方选择以司法文书计算债权的,则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二违约金不再重复计算,违约金按生效司法文书所确定的标准及计算期间计算)。同时,乙方作为全部持有“15金鸿债”及“16中油金鸿MTN001”未清偿债券持有人代表,有权对提供“15金鸿债” 及“16中油金鸿MTN001”各项增信担保措施(包括曾经提供的增信及本协议约定的增信)的相关各方提起诉讼,要求其为甲方未偿付的“15金鸿债” 及“16中油金鸿MTN001”全部债务本息以及甲方因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罚息、主张债权发生的合

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保全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等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4.2 基于债权人对于公司债务风险化解的支持,及公司资产、生产经营对于债权清偿的重要性,双方同意,若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处置其名下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或处置价格超过5,000万元的资产的,则公司应于取得处置款项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了交易税费成本后的处置所得款中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向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三)》的“15金鸿债”及“16中油金鸿MTN001”的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

5、 方案生效

本方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6、 其他

公司需与接受本方案的债权人分别签署清偿/和解协议。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