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1-24  ST金鸿(000669)公司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

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收到山西坤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山西坤杰”)告知函,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国际”)被司法拍卖的140,899,144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0.71%)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情况

新能国际因股票质押业务纠纷,其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23 年 12 月 19 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新能国际质押的140,899,144股ST金鸿股份(证券代码:000669)”项目公开竞价中,山西坤杰以最高应价胜出。

公司已就上述司法拍卖事宜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11月21 日、2023 年 12 月 20 日分别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9)。

二、本次司法拍卖过户情况

1、本次股份转让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日期为:2024年1月18日,过户数量为140,899,1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1%。上述过户给山西坤杰的140,899,144股公司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份,且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

2、本次过户前后,新能国际与山西坤杰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过户前变更股数(股)过户后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新能国际141,477,93220.79%140,899,144578,788(其中不包括二级市场被动减持股数21,250股)0.09%
山西坤杰00140,899,144140,899,14420.71%

3、截止2024年1月19日,新能国际直接持有公司557,538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08%,其一致行动人新余中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24,601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4%,其一致行动人陈义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03,048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新能国际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85,1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07%,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三、控制权变更情况

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情请参阅公司同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拍卖过户完成后,山西坤杰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0,899,1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1%,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山西坤杰的普通合伙人北京金坤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山西坤杰1.00%合伙份额,并担任山西坤杰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执行山西坤杰的合伙事务;山西坤杰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山西坤杰《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定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等,北京金坤杰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山西坤杰。

鉴于徐博先生100%持有北京金坤杰投资有限公司,并通过北京金坤杰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山西坤杰,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陈义和先生变更为徐博先生。

四、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能国际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且公司的“三会”运行正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五、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新能国际被司法拍卖并完成过户的股份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特定股份,故受让方需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相关减持限制性规定。

2、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的股份变动情况,督促其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告知函》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名单》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