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鸿控股”)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其控股子公司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及参股股东沙河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由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受理,我司于2024年4月18日收到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拥军路以东法定代表人:曹景辉被告一: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经济开发区北外环北侧经十四路东法定代表人:李玲被告二:沙河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京广铁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曹江磊2)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提供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1日
至2024年3月31日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包括总账、银行明细账、现金明细账,往来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表、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等)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二、诉讼背景及事由
被告一成立于2012年,由原告和被告二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原告占51%,被告二占49%。因公司与小股东就沙河金通的未来发展存在严重意见分歧导致公司自2021年度丧失对沙河金通的控制权。导致原告无法行使对金通公司的经营管理、查阅账簿等股东应享有的各项权利。该事件也导致我们未被允许接触沙河金通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对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金鸿控股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诉讼暂未确定开庭时间。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五、本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诉讼若获得法院支持,将对解决子公司失控问题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 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