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 ST金鸿 公告编号:2024-035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5月17日 下午 2: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召开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A座17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张达威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2,919,704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0,408,797股的21.00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0,899,144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0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20,560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3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2,020,560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0%。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视频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张小亮、苏硕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1,712,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56%;反对1,206,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4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0.2760%;反对1,206,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724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41,562,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07%;反对1,206,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44%;弃权1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32.8523%;反对1,206,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7240%;弃权1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237%。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712,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56%;反对1,206,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4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0.2760%;反对1,206,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724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712,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56%;反对1,206,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4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0.2760%;反对1,206,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724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712,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56%;反对1,206,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4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0.2760%;反对1,206,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724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1,562,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07%;反对1,206,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44%;弃权1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8523%;反对1,206,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7240%;弃权1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237%。
(七)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41,712,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56%;反对1,206,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44%;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0.2760%;反对1,206,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9.724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张小亮、苏硕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金鸿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签字盖章页;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