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及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5-005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及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
3、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4,058.32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由于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事项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材料,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
负责人:张达威被告: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新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资金20,771,059.89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资金的利息损失;(利息自原告实际垫付资金之日起按照13.8%标准(4倍一年期LPR)计算,截止2024年6月13日,利息共计19,812,178.7元;自2024年6月14日起,以垫付资金总金额20,771,059.89元为基数,按照13.8%标准(4倍一年期LPR)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背景及事由
根据原告公司因资产重组与被告及其他第三方签署《资产置换及置出资产转让协议》、《资产交割确认书》约定:原告名下包括位于双吉街莲花路的房屋和土地等资产将作为置出资产归丙方所有;原告在评估基准日之前所发生的以及在评估基准日之后、交割日之前的事由而在交割日之后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经济、法律责任均由被告承担。《资产交割确认书》第1条约定:确认本次资产重组置入资产及置出资产的交割审计基准日及交割日为2012年10月31日。
上述协议生效后,由于被告自身原因,原告名下位于双吉街莲花路的房屋和土地资产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由于该房屋及土地仍登记原告名下,这也导致原告自2012年起一直垫付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各项费用。
在2018年11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致函原告,要求原告按照“(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643号”、“(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644号”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在2019年4月1日代被告偿还了300万元人民币,根据《资产置换及置出资产转让协议》第5.5条的约定,此债务发生在“资产交割日2012年10月31日”之前,应当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暂未确定开庭时间。
二、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情况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及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4,002.74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93%。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合计金额为70.18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合计金额为3,932.55万元。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涉案金额小于200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详见附件一《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传票》
3、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1月14日
附件一: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序号 | 收到应诉通书/传票日期 | 原告 | 被告 | 受理法院/仲裁机构 | 案由 | 列明的诉讼/仲裁金额(万元) | 案件进展 |
1 | 2024年12月 | 衡阳市永利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长沙市湘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331.72 | 管辖权异议中 |
2 | 2025年1月 | 张培贤 |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劳动争议 | 573.10 | 已受理 |
3 | 2025年1月 | 董军 |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劳动争议 | 566.53 | 已受理 |
4 | 2025年1月 | 段崇军 |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劳动争议 | 521.26 | 已受理 |
5 | 2025年1月 | 刘玉祥 |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劳动争议 | 407.71 | 已受理 |
小计 | 2,400.32 | ||||||
其他涉案金额小于200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共计2项 | 70.18 | 2项涉及破产清算案件,待参加债权人会议,涉及诉讼金额70.18万元。 | |||||
其他涉案金额小于200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共计19项 | 1,532.23 | 1项已执行完毕,涉及金额4.01万元;3项一审待判决,涉及金额424.64万元;13项待开庭,涉及金额1,103.59万元;2项系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不涉及诉讼金额,已被判决变更登记。 | |||||
小计 | 1,602.42 | ||||||
合计 | 4,002.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