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2月10日 下午 2: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召开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218号金鸿控股1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郭韬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9,790,219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0,408,797股的23.484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3,266,300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5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523,919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8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891,075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64%。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视频的方式召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李果律师、炼峻玮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成员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0,915,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463%;反对8,519,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18%;弃权35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16,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3.0243%;反对8,519,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0992%;弃权35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76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果律师、炼峻玮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签字盖章页;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