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国东方河北分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及相关担保事项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4-04  ST金鸿(000669)公司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国东方河北分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及 相关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本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部分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已超过70%,敬请投资者 充分关注相关风险。

2、本次债务重组: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加提供1 亿元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原保证人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豁免至1 亿元。两保证人的担 保范围均仅限于1 亿元本金,不含利息、罚息、复利等其他费用。债权人可自主选择 向任一保证人追偿。

3、上述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

4、上述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5、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 年第三次会议通过。本议案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次债务重组事项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 会审议,尚需经协议签署方决策部门审核通过后签订相关协议,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上市公司”或“公司”) 于2026 年4 月3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 子公司与中国东方河北分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及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现将相 关债务重组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务重组概述

(一)债务重组的基本情况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东方河北分公司”) 受让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以下简称“原债权人”或“沙河建行”) 对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沙河金通”)所享有的贷 款债权。金鸿控股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金鸿”) 就上述贷款债权向原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担保随同贷款债权转移至中国东方河北分公 司。

根据债务重组协议,各方确认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原欠付中国东方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债务总额约2.61 亿元,其中本金1.33 亿元。本次重 组安排主要如下: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加提供1 亿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 保证人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豁免至1 亿元。两保证人的担保范围 均仅限于1 亿元本金,不含利息、罚息、复利等其他费用。债权人可自主选择向任一 保证人追偿。

(二)交易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26 年4 月3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 年第三次会议,以8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国东方河 北分公司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及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次债务重组不构 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尚需经协议签署方决策部门审核通过后签订相关协议。

3、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无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无需征得除协议签署方外其他第 三方同意。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723355016G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贾海峰

成立日期:2000 年4 月27 日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山西路83 号(东方大厦20 层)

总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在总公司的授权下开展业务活动。

中国东方河北分公司与其母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公司的关 联方,与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 关系,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债务重组对方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 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 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经核查,中国东方河北分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财务状况

截至2024 年12 月31 日,中国东方河北分公司母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总资产13,185.93 亿元,净资产1,624.18 亿元;2024 年1-12 月营业收入1,058.33 亿元,净利润31.66 亿元。

三、债务重组方案

(一)重组涉及债务的情况

2014 年6 月6 日,沙河建行与沙河金通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沙河建行与 中油金鸿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中油金鸿为前述《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的全部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前述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 年第一次会议及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 年12 月23 日,公司丧失对控股子公司沙河金 通的控制权,沙河金通不再为公司关联方,上述担保被动转为对外担保。

自2014 年6 月6 日至2016 年4 月25 日期间,沙河建行共向沙河金通发放贷款

本金1.54 亿元,但沙河金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本计划按时还款付息。截止到2019 年3 月21 日,沙河建行停止发放贷款,宣布债权本金1.33 亿元的贷款立即到期。后 中国东方河北分公司与沙河建行签署了《资产转让合同》,受让了沙河建行对沙河金 通所享有的该笔贷款债权,其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33 亿元。

(二)债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债务重组事项基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初41 号《民事判决书》 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协议,各方确认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原欠付中 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债务总额约2.61 亿元,其中本金1.33 亿 元。本次重组安排主要如下: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加提供1 亿元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原保证人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豁免至1 亿元。两保证人 的担保范围均仅限于1 亿元本金,不含利息、罚息、复利等其他费用。债权人可自主 选择向任一保证人追偿。

四、债务重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债权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山西路83 号(东方大厦20 层)

负责人:贾海峰

乙方(保证人1):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218 号(金鸿控股)901 室

法定代表人:孟春雷

丙方(保证人2):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合江街道计量大街88 号4 号栋

法定代表人:郭韬

2 债权债务确认

各方确认,根据《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冀民初41 号)判决内容,截至 重组起始日,债务重组金额共计261,035,080.60 元。其中,标的债权本金为1.33 亿元

整、利息为52,359,725.40 元、罚息为73,986,957.92 元、复利为1,688,397.28 元。

3 债务重组安排

3.1 追加担保

丙方同意,为相关债务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剩余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保证责任上限为人民币1 亿元整。

3.2 担保责任豁免

甲方同意对乙方的担保责任予以无条件豁免调整,将乙方对标的债权的担保额度 豁免至人民币1 亿元整。豁免调整后,乙方同意在本协议项下,就相关债务人剩余 债务在人民币1 亿元的限额内,继续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3 保证担保范围:各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及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提供的连带责 任保证,其担保范围均以人民币1 亿元(大写:壹亿元)整为上限。该保证担保范 围仅限于本协议所述之债务重组本金中的人民币1 亿元部分,不包括此金额之外的任 何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甲 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3.4 本条约定担保措施不论是否由相关债务人提供,甲方均有权选择优先要求任 何一方或同时要求各方承担全部或部分担保责任,不以先向相关债务人主张或行使物 权担保权利为前提。即甲方对各方提供的担保履行顺序享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

5 甲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甲方享有完全的权利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已获得签署和 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同意、批准和授权。

6 担保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6.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担保人保证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 受让标的份额,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6.2 非欺骗保证。担保人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 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6.3 不冲突保证。担保人自愿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担保人签 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并 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6.4 资金来源合法性保证。担保人保证,向甲方支付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 担保人依法可支配的财产,不涉及洗钱、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贪 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

担保人负有配合甲方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义务,应甲方要求提供身份 证明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所需材料,完成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包括但不 限于按照甲方要求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信息、资金来 源、交易目的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甲方需要的任何资料与信息,并保 证所提供给甲方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担保人应确保合作期间持续 满足甲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持续识别及风险等级动态评 估工作需要,及时向甲方提供担保人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担保人不会基于 任何理由对重组债务数额的部分或全部提出抗辩,不主张重组债务全部或部分不真实、 不成立、无效、可撤销或已灭失。

6.5 担保人认可甲方对相关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真实、合法、有效、准确、洁净, 并保证承担担保责任时,不附带任何条件,亦不提出任何抵销、反索赔的主张或任何 其他抗辩。

6.6 如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强制执行等可能影响或减损担保人担保能力的任何 重大事项,担保人应在事件发生的同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适当、有效、 经甲方认可的增信措施,保障甲方的债权不受损害。

6.7 本协议有效期间,担保人如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变更 事项或任何重大事项,应当于事件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未通知 的,甲方仍按原内容向担保人寄送文件的,该文件到达担保人原住所时生效;甲方与 担保人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文件,或相关文件非因甲方原因加盖担保人原有名称印 章的,该等文件效力担保人予以承认。

6.8 甲方转让重组债权的,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利也随之转移,担保人同意继续 按照本协议及相关担保协议的约定向后手权利人清偿债务、履行担保义务,并积极协

助办理担保物权变更登记手续。

6.9 担保人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与甲方另行签订的相关担保协议履行相 关合同义务。

6.10 担保人保证,其为相关债务人债务向甲方提供担保不会给其债权人的债权 实现造成不利影响。

6.11 担保人承诺并保证,其未在抵押/质押财产上设置任何抵押、质押、居住权 等其他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任何优先于甲方担保权的情形。

6.12 担保人同意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随时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 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并同意甲 方将担保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担 保人并同意,甲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担保人信息。担保人在此不可撤 销地承诺因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时,甲方可以向征信机构、银行业协会报送担保人违 约失信信息;并且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担保人失信信息在银行 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担保人自愿接受甲方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 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法定代表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 惩戒维权措施。

7 权利、义务的转让

7.1 各方同意,甲方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 仅需向担保人履行通知义务,无需再次征得担保人的同意。

7.2 就担保人而言,未经本协议其他方一致书面同意,其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 下的任何义务、责任或权利;一方经其他方同意转让本协议项下义务、责任或权利的, 转让一方应根据其他方的合理要求签署有关本条所述转让的一切文件,办理有关该转 让的任何批准、登记或备案等任何手续,并承担任何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8 协议冲突之约定

本协议各方之间签署的连带保证协议、监管协议(如有)与本协议约定抵触的, 以本协议为准;如本协议未约定事宜,仍按连带保证协议、监管协议(如有)约定执 行。

9 协议的变更、终止

9.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 经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9.2 除各方经协商一致,或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任何一方均无权终止本协议或 撤销其中某一部分。

9.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可解除:

9.3.1 担保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

9.3.2 由于担保人违约,严重影响了甲方的经济利益而使协议履行丧失订立时的 基础或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

9.3.3 因情况发生变化,各方经过协商同意解除。

9.3.4 法律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9.4 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送达日期为协议正式解除之日。以 协商方式解除本协议的,以各方达成书面协议之日为本协议正式解除之日。

9.5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一方向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五、债务重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债务重组协议是对公司及子公司历史存量担保债务的处理,通过追加保 证及豁免调整担保责任,将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上限锁定为1 亿元。

2、本次重组将公司担保责任明确限定在1 亿元范围内,有利于控制公司潜在代 偿风险,优化债务结构,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推动历史遗留担保问题的化解,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六、董事会意见

本次债务重组协议明确了公司担保责任的最高数额,有助于限缩担保风险敞口、 推动历史债务化解,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时董事会也注意到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的确增加公司潜在的债务及法律风险,公

司近两年已数次因相关担保被迫承担被诉风险,且被担保方部分公司经营状况不佳, 若不加速解决相关隐患,有可能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投融资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因 此董事会还将持续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保持密切关注,同时要求管理层随时关注被担 保方资金资产及经营状况,认真做好相关预案,努力降低相应风险,维护上市公司及 中小股东权益。

七、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债务重组协议。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4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