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 2023-020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鉴于公司与金融机构和合作方正处于谈判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亦存在未收到部分相应法律文书的情况,本公告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如公司能妥善解决,存在和解的可能,如未能妥善解决,则反之。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类规章制度,对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具体情况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新增收到相关法院执行文书涉及正在执行的案件金额合计为
8.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89%,公司正根据执行内容选择是否提起异议。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以上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另有合计金额约210.95亿元的事项正与金融机构或其他合作方进行谈判,公司将积极协商,同时聘请专业团队进行沟通,
力争一揽子解决相关事项,与金融机构及合作方达成一致。公司会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收到相关法院执行文书正在执行及正与金融机构或其他合作方进行谈判的案件金额合计为317.94亿元,其中涉诉担保的金额合计为195.66亿元。公司及部分控股子公司因上述相关纠纷被相关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与金融机构及合作方尚在积极谈判的过程中,亦存在未收到相应法律文书的情况,其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如公司能妥善解决,则存在和解的可能,如未能妥善解决,则相关资产可能存在被动处置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后续若收到相关诉讼法律文书等最新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序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诉讼/仲裁类型 | 执行法院 | 案号 | 公司收到执行文书的时间 | 执行标的金额(万元) | 执行内容简介 | |
单笔涉案金额 1,000 万元(含)及以上 | |||||||||
1 | **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有限公司 | 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3)浙0111执901号 | 2023年3月23日 | 2,339.96 | 1、支付新世纪执行款10,832,701.81元及执行费; 2、支付巨润执行款12,270,231.4元及执行费。 |
2 | 中国**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重庆远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远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玥睿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都福璟光置业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证债权文书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3)渝01执507号 | 2023年3月17日 | 49,481.57 | 1、债务人重庆远洛公司、共同债务人重庆远浦公司、阳光城集团连带支付特定股权收益权收购价款 494,815,671.65 元; 2、债务人重庆远洛公司、共同债务人重庆远浦公司、阳光城集团连带支付违约金; 3、债务人重庆远洛公司、共同债务人重庆远浦公司、阳光城集团股连带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 4、重庆远浦公司持有的四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派生权益行使抵押权,重庆玥睿光公司持有的重庆远洛公司100%股权及其派生权益行使质权,在法律规定的担保范围内,就抵押物、质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3 |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苏州檀阳建设有限公司、天津亚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强制执行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23)苏0281执1842号 | 2023年3月17日 | 1,779.14 | 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7,791,383.78元及执行费。 |
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南阳光城置业(苏州)有限公司 | ||||||||
4 |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 沧州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3)冀0903执221号 | 2023年3月1日 | 2,000.00 | 4、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
5 |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 沧州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3)冀0903执220号 | 2023年3月1日 | 6,314.13 | 1、被申请人沧州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63,141,327.15元以及合同约定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 2、被申请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与申请人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范围内对上述第一条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在《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条款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张家口冠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面值 3400万股权在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
6 | **管理有限公司 | 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纠纷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2023)沪02执85号 | 2023年2月5日 | 17,988.00 | 1.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回购款人民币160,494,164.30元; 2.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利息以及违约金; 3.支付律师费。 |
单笔涉案金额 1,000 万元以下的案件汇总金额 | 8,829.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