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阳光城: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ST阳光城 公告编号: 2023-038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鉴于公司与金融机构和合作方正处于谈判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亦存在未收到部分相应法律文书的情况,本公告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如公司能妥善解决,存在和解的可能,如未能妥善解决,则反之。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类规章制度,对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具体情况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新增收到相关法院执行文书涉及正在执行的案件金额合计为
19.7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74%,公司正根据执行内容选择是否提起异议。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在发生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以上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另有合计金额约183.65亿元的事项正与金融机构或其他合作方进行谈判,公司将积极协商,同时聘请专业团队进行沟通,
力争一揽子解决相关事项,与金融机构及合作方达成一致。公司会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收到相关法院执行文书正在执行及正与金融机构或其他合作方进行谈判的案件金额合计为309.50亿元,其中涉诉担保的金额合计为200.58亿元。公司及部分控股子公司因上述相关纠纷被相关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与金融机构及合作方尚在积极谈判的过程中,亦存在未收到相应法律文书的情况,其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如公司能妥善解决,则存在和解的可能,如未能妥善解决,则相关资产可能存在被动处置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后续若收到相关诉讼法律文书等最新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序号 | 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 | 诉讼/仲裁类型 | 执行法院 | 案号 | 公司收到执行文书的时间 | 执行标的金额(万元) | 执行内容简介 | |
单笔涉案金额 1,000 万元(含)及以上 | |||||||||
1 | **有限责任公司 | 长沙中泛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市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阳光汇隆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阳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甘01执277号 | 2023年4月19日 | 97940.95 |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中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4330824.69元; 2.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折价、变卖所得价款在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执行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长沙阳光汇隆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南湘江宾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2 | **工程有限公司 | 中山市东升光旭实业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3) 粤2072执2770号 | 2023年4月7日 | 1650.85 | 1、支付保理补偿款349370.74元、工程进度款14787675.5元、商票补偿款1115334.78元及利息损失; 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3、支付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
3 | **有限责任公司 | 阳光城集团陕西实业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公证债权文书 | 西安中级人民法院 | (2023)陕01执172号 | 2023年1月27日 | 85113.06 | 1、标的项目收益权投资价款,标的项目收益权投资价款为人民币 618,730,000.00 元; 2、标的项目收益权回购溢价款,标的项目收益权回购溢价款为人民币24,126,802.64 元; 3、违约金: 按照标的项目收益权回购价款总额的 20%支付违约金。 4、出具《执行证书》公证费; 5、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审计费、差旅费、评估费、变(拍)卖费、鉴定费等,具体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 6、申请执行人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申请执行人一阳光城集团陕西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拍卖和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申请执行人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申请执行人三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咸新区洼东路以西 1宗土地[《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 陕(2021)西咸新区不动产证明第 0011556号]折价、拍卖和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被申请执行人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4 | **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 | 重庆渝能建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2022)湘0112执1334号 | 2021年12月21日 | 1500.00 | 1、支付货款15000000元及利息; 2、承担执行费、诉讼费。 |
单笔涉案金额 1,000 万元以下的案件汇总金额 | 10,819.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