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阳光城: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2023年6月9日,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均低于1元/股,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条的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6月12日(周一)开市起停牌,公司股票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2、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敬请投资者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2023年6月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均低于1元/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2.3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股,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公司已于2023年5月26日、5月29日、5月30日、5月31日、6月1日、6月2日、6月5日、6月6日、6月7日、6月8日收盘后提交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2023-050,2023-051,2023-053、2023-055、2023-056、2023-059、2023-060、2023-062、2023-063)。
2、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4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
市的事先告知书。
3、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0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送达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下同)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有关听证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对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公司未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4、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1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做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上市公司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0 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核意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意见,做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5、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除外”。因此,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6、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6 条规定“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在本所做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强制退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强制退市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本所可以为其指定主办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7、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
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