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阳光城: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30  ST阳光城(000671)公司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

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或“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的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对济南兴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平潭兴祁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29,462万元借款事项作出差额补足担保承诺。该笔担保未经阳光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迟至2023年4月29日才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阳光城于2021年7月21日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州俊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25,000万元股权投资款及收益作出差额补足担保承诺。该笔担保均未经阳光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迟至2023年4月29日才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林腾蛟作为公司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阳光城、林腾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化解对公司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济南兴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并确认放弃依据判决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追索权,且不再追究公司与上述纠纷相关的偿还义务、担保和赔偿责任;对福州俊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差补担保事项,公司第一时间进行了自查并已与债权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洽谈,还在共同推进,争取尽快以合理的方式妥善解决。

2、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问题,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勤勉尽责,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本次警示函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