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阳光城:关于实控人因龙净环保历史信披违规事项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08  ST阳光城(00067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ST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3-073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控人因龙净环保历史信披违规事项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披露了实际控制人吴洁因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388.SH)历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证监立案字0262023002号)的公告,即《关于实控人因龙净环保历史信披违规事项被立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近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吴洁通知,称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3]259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吴洁、何媚、罗如生、冯婉如、张瑾: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龙净或公司)及其原实际控制人吴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关联关系情况

2021年年报期内,吴洁为ST龙净实际控制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法定代表人,阳光集团通过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实业)分别控制ST龙净、福建阳光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科教);吕建波在2017年11月至2022年6月任ST龙净董事,在2017年11月

至2022年6月任阳光龙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龙净)总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阳光集团、阳光龙净、阳光科教是ST龙净的关联方。

(二)ST龙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1年4月至9月期间,在实际控制人吴洁指使下,ST龙净以支付工程项目预付工程款、土地收购预付款、股权收购款的名义划出资金,并通过多个中间方账户最终划转至阳光集团、阳光龙净、阳光科教的账户,导致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共计43,220万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97%,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关联交易。其中,2021年4月14日至6月28日,ST龙净累计被阳光集团、阳光科教、阳光龙净占用资金共计7,02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该资金占用事项及其后续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规定,ST龙净应当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但公司迟至2022年5月9日才披露其中36,480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剩余6,740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整改情况至2022年11月3日才予披露。截至目前,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ST龙净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该事项,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流水、年度报告、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对ST龙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员认定如下:吴洁作为ST龙净实际控制人(未在公司任职),指使实施本案关联交易并导致ST龙净信息披露违法,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违法行为;董事长何媚知悉并配

合实际控制人吴洁实施本案关联交易,且在年报审计机构提示关联交易风险后仍未安排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罗如生、副总经理张瑾审批时发现案涉的全部或部分项目款项约定及支付异常情,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关联交易风险,并签字表决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是本案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财务总监冯婉如审批时发现案涉项目款项约定及支付异常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关联交易风险,且在年报审计机构提示关联交易风险后仍签字表决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是本案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吴洁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的罚款;

2、对ST龙净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3、对何媚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4、对罗如生、冯婉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五万元的罚款;

5、对张瑾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说明

本次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事项非公司相关,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此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持密切的沟通和联系,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七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