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09 号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林腾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8号)》,你公司存在以下两笔违规担保事项:一是你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对济南兴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平潭兴祁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29,462万元借款事项作出差额补足担保承诺;二是你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对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州俊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25,000万元股权投资款及收益作出差额补足担保承诺。上述担保未经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迟至2023年4月29日才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
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3年7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