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峰水泥: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上峰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3月5日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738 号西溪乐谷创意产业 园1 幢E 单元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会 4、召集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
5、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3 月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3 月5 日 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俞锋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3 人,代表股份567,008,12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9.47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 人,代表股份543,242,93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6.97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0 人,代表股份23,765,1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492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0 人,代表股份23,765,18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0 人,代表股份23,765,18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927%。
除上述股东(或其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 东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经公司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566,795,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5%; 反对179,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弃权33,1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52,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60%;反对179,3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46%;弃权33,1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表决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沈辉、王慈航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甘肃上 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3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