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3:公司章程

查股网  2026-04-22  当代退(000673)公司公告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二0二六年四月

本章程已经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 召开的202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函(1996)107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000602168003F。

第三条公司于1996年12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于1997年1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Lead Eastern Investment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口泉邮政编码:037001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8960.4108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宗旨是:对品位要求卓越,对品质做出承诺,对品德做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还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股 东会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畔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投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 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详细规定董事或监事选举、聘任的程序 和办法。《累积投票实施细则》作为本章程附件,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的股东可 以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的股东可以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本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的股东可以推荐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候选人。

公司涉及董事、监事选举事项时,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的同 时发布提示公告,以对有权推荐人做出提醒。推荐人应按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 的内容,将所推荐候选人的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对 推荐的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将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 议表决。

第八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本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在中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 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条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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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