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股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1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51号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宏达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358,919,6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11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66,593,2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88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92,326,3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232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9,237,8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2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9,237,7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23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振律师和周德芳律师通过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728,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7%;反对1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8%;弃权7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46,5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92%;反对1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51%;弃权7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57%。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728,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7%;反对1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8%;弃权7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46,5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92%;反对1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51%;弃权7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57%。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
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728,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7%;反对1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8%;弃权7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46,5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92%;反对1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51%;弃权7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57%。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728,3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7%;反对1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8%;弃权7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46,5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292%;反对1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51%;弃权7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57%。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805,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2%;反对1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23,7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649%;反对1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804,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0%;反对1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8%;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23,1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584%;反对
1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51%;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8,805,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2%;反对1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23,7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649%;反对1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2022年度工作情况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振 周德芳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