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查股网  2023-12-30  智度股份(000676)公司公告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在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基础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上市公司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确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三)促进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经营的透明度,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职责和方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专门负责策划、安排、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以下各方面同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注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整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并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期望及时传递到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二)定期报告:主持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以及报告文本的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准备会议材料,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四)投资者接待: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接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来访,并与其保持联系;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及各种形式的推介会,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五)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间的良好关系,并与其保持有效的沟通渠道;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维护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关系,配合媒体的正常报道,安排并协助公司有关人员接受采访。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智度股份独立网站,首页上有投资者关系管理模块,内容包括公司动态(企业动态信息)、信息披露(包括年报、中报、季报及临时公告等)等。

(七)危机及重大事项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重大事项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和合作关系。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股东大会;分析师说明会及投资者见面会;接待来访及座谈交流;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及网络联系;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箱;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广告、媒体或其他宣传方式;路演;现场参观;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形式。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

效,便于投资者参与。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传真、邮箱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第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应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证券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三十一条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