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友谊: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2-11  大连友谊(00067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679 股票简称:大连友谊 编号:2024—051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新零售业务发展情况及整体经营需要,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经营范围:商品零售、酒店、对船供应、进出口贸易、免税商品(限分支机构);农副产品收购(限分支机构);客房写字间出租、会议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广告业务(限分支机构);房地产开发。

拟变更后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生活美容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药品零售;餐饮服务;出版物零售;互联网游戏服务;药品批发;酒类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供应链管理服务;初级农产品收购;新鲜水果批发;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服装服饰零售;货物进出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运输货物打包服务;电子元器件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户外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电器辅件销售;鲜肉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鲜蛋零售;水产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针纺织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

及其制品除外);新鲜蔬菜零售;鞋帽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化妆品批发;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企业管理咨询;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日用电器修理;五金产品批发;电工器材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灯具销售;电池销售;办公设备销售;照明器具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珠宝首饰零售;婚庆礼仪服务;采购代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广告设计、代理;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食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装卸搬运;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娱乐性展览;珠宝首饰回收修理服务;缝纫修补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柜台、摊位出租;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日用品批发;互联网设备销售;直饮水设备销售;金银制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家具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通讯设备修理;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制造;中草药收购;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服装辅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音响设备销售;礼品花卉销售;箱包销售;皮革制品销售;皮革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箱包修理服务;日用产品修理;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打字复印;图文设计制作;摄影扩印服务;票务代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婚姻介绍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上述经营范围最终以行政审批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结合上述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同时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商品零售、酒店、对船供应、进出口贸易、免税商品(限分支机构);农副产品收购(限分支机构);客房写字间出租、会议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广告业务(限分支机构);房地产开发。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生活美容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药品零售;餐饮服务;出版物零售;互联网游戏服务;药品批发;酒类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供应链管理服务;初级农产品收购;新鲜水果批发;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服装服饰零售;货物进出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运输货物打包服务;电子元器件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户外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电器辅件销售;鲜肉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鲜蛋零售;水产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针纺织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品
服务专用设备制造;中草药收购;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服装辅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音响设备销售;礼品花卉销售;箱包销售;皮革制品销售;皮革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箱包修理服务;日用产品修理;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打字复印;图文设计制作;摄影扩印服务;票务代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婚姻介绍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5人)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码。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目前不实行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制度。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前五日。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每次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在提前一天通知的前提下,董事长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董事对所议事项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董事对所议事项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 或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四)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根据《公司法》修订情况,将《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统一变更为“股东会”,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上述经营范围增加与调整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经营模式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公司经营范围及章程备案事项工商登记手续,经营范围的最终表述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