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会议的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聘任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本次会议拟聘任的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经历、教育背景、专业资格等相关情况,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能够胜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规范发展。公司聘任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陈春柳女士担任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聘任李淼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潘帅、陆先忠二○二三年七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