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29  视觉中国(00068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23-056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9月28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公司应到会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参与表决监事3人,其中监事岳蓉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淼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岳蓉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议案详情请参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详细内容。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4、公司实施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员工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保证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有效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既有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人员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