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24-046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700,577,436股扣除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为基数,本期按照每10股派现金0.08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实施利润分配,共计分配利润5,596,629.09元。除此之外,不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 因公司回购证券账户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即0.0079885元/股(5,596,629.09元÷700,577,436股)。
3. 因此,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0.0079885元/股)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2024年6月28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4年年内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2024年能够持续盈利、满足公司实际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进行2024年年内现金分红。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700,577,436股扣除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为基数,本期按照每10股派现金0.08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实施利润分配,共计分配利润5,596,629.09元。除此之外,不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若在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自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本次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的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董事会审议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998,800.00股后的699,578,63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0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072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1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08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9月2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9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 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证券账户 | 股东名称 |
1 | 00*****046 | 吴玉瑞 |
2 | 00*****866 | 廖道训 |
3 | 01*****530 | 柴继军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9月12日至登记日:2024年9月2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204号楼5层
咨询联系人:杨华蕾女士
咨询电话:010-64376780
传真电话:010-57950213
七、备查文件
1. 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4.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