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查股网  2026-02-28  视觉中国(000681)公司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在中国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 程中的中国境内信息安全并规范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保密与档案管理工作。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 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 理试行办法》 《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 和《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 简称“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 市交易。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的全过程,包括申请阶段、审核/备案 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

第四条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加强对有关人员 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 认真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 利益,进一步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规定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根据《保 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开展保护工作。

第六条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应当根据《保密法》的 规定,由有权机关确定国家秘密范围、密级、保密期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知悉范围限 定在最小范围。

第七条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

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 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 对外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 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 主管部门确定。

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可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本制度所称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在公司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从事境内企业 境外发行上市业务的境内外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第八条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 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 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条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 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 件、资料的,双方应当依照《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 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 施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 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也不得将其携带、寄运至境外 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 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公司及各证券服 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为 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 同意。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依法对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涉及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 关事项进行自查。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明确接触国家秘密的相关人员的权利、责任和要求,对前述人 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 人员、组织违反《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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