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1,340,727,0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7,258,160.56元。剩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本年度不分配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分配的每股现金红利不变,相应调整本次现金红利分配总额。
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24年5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24-14。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分配比例不调整。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方案距离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340,727,0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
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72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8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9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7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489 | 东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7月1日至登记日:2024年7月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3、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红股和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号联系人:张琪咨询电话:0535-5520066咨询传真:0535-5520069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