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兴能源: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查股网  2023-12-12  远兴能源(000683)公司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经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授权,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或者形式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法律、法规要求义务或者已经董事会或者证券事务部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选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三)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尚未公开的年度、中期、季度财务报告、定期报告和主要业务指标;

(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五)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出售财产的计划、决定;

(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八)公司放弃重大债权,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它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以及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对方案的备案异议、批复情况;

(十七)法院裁决或证券监管部门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者公司重大担保的变更;

(二十一)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

(二十五)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

(二十七)公司收购或者兼并方案;

(二十八)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二十九)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十)公司发行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优先股,公司或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三十二)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三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九条 本制度第八条所述“重大”或“重要”或“大额”的标准是: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或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额超过1000万元;

(三)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涉及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影响公司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七)导致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或者负债总额与上年末变动超10%;导致本年度或本期营业收入或者净利润与上年同期变动超10%。

上市事项按相同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上述计算标准,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职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不得向他人透露、泄露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第十四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五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发行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

有保密义务。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 公司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非指定媒体或通过其他渠道得知公司重大信息已经泄露,应当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提出处理意见,采取补救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个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授权证券事务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形成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所属单位、职务、与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签名确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时,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

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登记”的方式登记、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即对每一重大事项从筹划到结束整个期间内每一关键节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分别进行持续记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第三十四条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降职降薪、解聘、罢免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三十三条 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外部单

位和个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1日

附件1: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您所知悉的属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特此告知。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2:

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本人通过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现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

本人承诺,作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从知悉该内幕信息之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进行内幕交易。

本人知悉的内幕信息是: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

附件3: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单位职务与本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3)内幕信息内容(注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5)登记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登记人(注6)

公司简称: 远兴能源 公司代码:000683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 公司应按照《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 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第14页/共14页

附件4: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远兴能源 公司代码:000683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事项名称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论证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