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兴能源: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查股网  2024-12-14  远兴能源(00068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683 公司简称:远兴能源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年12月

目录

一、释义 ...... 2

二、声明 ...... 3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8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1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远兴能源、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下属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就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考核标准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对有关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文件内容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独立财务顾问对这些数据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二)鉴于2024年11月8日中国证监会向远兴能源出具“证监立案字0182024003号”《立案告知书》,告知“因你公司涉嫌未及时披露参股子公司重大诉讼”,“2024年9月11日我会决定对你单位立案”,公司董事会在确定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时,排除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证券部相关人员,涉及激励对象18人,暂缓解除限售的股票1380万股。公司董事会声明如果相关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将依照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处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核查工作包括:

(1)查阅远兴能源董事会决议文件以及相关公告、内部资料;

(2)通过公开信息查询立案情况;

(3)查阅远兴能源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

基于已执行的核查工作,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我们未发现远兴能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不符事项。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公司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计划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事项对公司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计划的相关信息。

(七)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计划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期间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远兴能源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远兴能源对本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1、2023年9月20日,公司召开九届五次董事会和九届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9月2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要合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30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23年10月12日对外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72)。

4、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3年10月1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73)。

6、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九届六次董事会、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7、2024年1月16日,公司召开九届十次董事会和九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8、2024年2月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4年8月1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五次董事会、九届十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0、2024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次董事会、九届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远兴能源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本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于2024年11月30日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本次拟解锁的201名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在对应考核年度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作为计算依据。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4]0011004106号),远兴能源2023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14,042,576.66元,定比基数增长率不低于10%,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本次拟解锁的201名激励对象中,193名激励对象2023年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S≥90”、8名激励对象2023年个人绩效考评结果为“90>S≥80”,本次拟解锁的201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拟解除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0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36.80万股。根据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拟实际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0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36.8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4%。本次可解除限售名单及数量具体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一、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201人)7,8783136.839.8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公司九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

2、公司九届十九次监事会会议;

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 方攀峰联系电话:021-52583137传真: 021-52588686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编: 200052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