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6-26  东北证券(000686)公司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公司”)于2023年2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92023014号);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2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2月7日、2023年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3-009)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3-043)。

2023年6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2023]45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东北证券在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金刚石)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及持续督导中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东北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东北证券系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人,中国证监会在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查反馈意见中要求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进行核查,公司未按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证远洋)的资金来源审慎核查。天证远洋实际出资与其承诺不符。公司出具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间公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对募集资金置换预投资金事项审慎核查,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情况,未充分关注募投项目流动资金的用途和程序,未对涉诉事项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综上,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公司出具的2016年至2018年度相关持续督导及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间公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傅坦、郑克国、张旭东。

中国证监会认为,东北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情形。于国庆、葛建伟、傅坦、郑克国、张旭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东北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886,792.45元,并处以5,660,377.35元罚款;

二、对于国庆、葛建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郑克国、张旭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傅坦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5.1条、9.5.2条、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持续遵循稳健的经营理念,进一步强化投资银行业务内控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全面提升投行执业质量。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网站为《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及网站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