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 股票代码:000686.SZ |
债券简称:21东北03 | 债券代码:149608.SZ |
债券简称:22东北01 | 债券代码:149857.SZ |
债券简称:22东北C1 | 债券代码:149959.SZ |
债券简称:22东北C2 | 债券代码:148094.SZ |
债券简称:23东北C1 | 债券代码:148246.SZ |
债券简称:23东北01 | 债券代码:148512.SZ |
债券简称:24东北C1 | 债券代码:148572.SZ |
债券简称:24东北C2 | 债券代码:148658.SZ |
债券简称:24东北01 | 债券代码:148704.SZ |
东东北北证证券券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
公公开开发发行行公公司司债债券券
受受托托管管理理事事务务临临时时报报告告
发行人
东东北北证证券券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2024年4月
声明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作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公司”、“发行人”)发行的“21东北03”、“22东北01”、“22东北C1”、“22东北C2”、“23东北C1”、“23东北01”、“24东北C1”、“24东北C2”和“24东北01”的受托管理人,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与发行人签订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编制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东吴证券所做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东吴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债券基本情况
(一)21东北03、22东北01
上述债券发行经发行人2017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2017年10月17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2020年10月27日发行人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0年12月29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证监许可[2021]150号),公司获准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80亿元的公司债券。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的方式,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已发行三期,累计发行规模80.00亿元。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该次债券发行存续情况如下表:
债券简称 | 债券代码 | 发行总额(亿元) | 债券期限(年) | 票面年利率(%) | 起息日 | 上市日 | 到期日 |
21东北03 | 149608.SZ | 25.00 | 3 | 3.50 | 2021/8/20 | 2021/8/26 | 2024/8/20 |
22东北01 | 149857.SZ | 18.40 | 3 | 3.48 | 2022/3/25 | 2022/3/30 | 2025/3/25 |
(二)22东北C1、22东北C2、23东北C1、24东北C1、24东北C2
上述债券发行经发行人2020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0年12月29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2023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2023年12月27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证监许可2022[1074]号),公司获准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80亿元的次级公司债券。次级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的方式,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已发行五期,累计发行规模
79.90亿元。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该次债券发行存续情况如下表:
债券简称 | 债券代码 | 发行总额(亿元) | 债券期限(年 | 票面年利率(%) | 起息日 | 上市日 | 到期日 |
) | |||||||
22东北C1 | 149959.SZ | 15.50 | 3 | 3.88 | 2022/6/24 | 2022/6/29 | 2025/6/24 |
22东北C2 | 148094.SZ | 20.00 | 3 | 3.65 | 2022/10/21 | 2022/10/26 | 2025/10/21 |
23东北C1 | 148246.SZ | 20.00 | 3 | 4.25 | 2023/4/14 | 2023/4/19 | 2026/4/14 |
24东北C1 | 148572.SZ | 15.00 | 3 | 3.30 | 2024/1/19 | 2024/1/26 | 2027/1/19 |
24东北C2 | 148658.SZ | 9.40 | 3 | 2.95 | 2024/3/22 | 2024/3/27 | 2027/3/22 |
(三)23东北01、24东北01
上述债券发行经发行人2020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0年12月29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2023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2023年12月27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证监许可[2023]844号),公司获准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70亿元的公司债券。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的方式,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已发行两期,累计发行规模30.50亿元。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该次债券发行情况如下表:
债券简称 | 债券代码 | 发行总额(亿元) | 债券期限(年) | 票面年利率(%) | 起息日 | 上市日 | 到期日 |
23东北01 | 148512.SZ | 23.80 | 3 | 3.40 | 2023/11/17 | 2023/11/27 | 2026/11/17 |
24东北01 | 148704.SZ | 6.70 | 3 | 2.45 | 2024/4/19 |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尚未上市 | 2027/4/19 |
二、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一)基本情况
2021年5月19日,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农商行”)以公司作为“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该产品设立、募集和存续过程中未履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导致敦化农商行遭受重大损失为由,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2023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3,586,032.90元及利息。具体详见公司和受托管理人分别于2023年11月20日和2023年11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3年11月21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4年4月16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吉民终1号民事裁定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敦化农商行起诉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裁定如下:
1.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
2.驳回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2,550元,退还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2,55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3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之重大事项,东吴证券作为发行人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东吴证券就上述事项与发行人进行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临时报告。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一切正常。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起诉,并对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根据二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及计提预计负债,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东吴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
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3年修订)、受托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四、债券受托管理人联系方式
有关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债券受托管理人指定联系人。联系人:周添、张天、孙骏可、朱怡之联系电话:0512-62938580(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