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的修订说明
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制度的修订说明
2024年10月16日,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同意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原制度 (删除线处为删除内容) | 修订后 (下划线处为新增内容) |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情形。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
……
…… |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前款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
注:由于本次修订新增条款,本制度条款序号将相应调整。
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原制度 (删除线处为删除内容) | 修订后 (下划线处为新增内容) |
第五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 第五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
新增。
新增。 | 第七十八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公告,同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前款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七十九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
第七十九条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各单位负责人因相关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参照公司奖惩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以惩处;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各单位负责人因相关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参照公司问责相关制度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 |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
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作出预测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交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惩处。 |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作出预测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交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进行问责。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