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股票简称:东北证券 | 股票代码:000686.SZ |
债券简称:22东北01 | 债券代码:149857.SZ |
债券简称:22东北C1 | 债券代码:149959.SZ |
债券简称:22东北C2 | 债券代码:148094.SZ |
债券简称:23东北C1 | 债券代码:148246.SZ |
债券简称:23东北01 | 债券代码:148512.SZ |
债券简称:24东北C1 | 债券代码:148572.SZ |
债券简称:24东北C2 | 债券代码:148658.SZ |
债券简称:24东北01 | 债券代码:148704.SZ |
债券简称:24东北02 | 债券代码:148808.SZ |
债券简称:24东北03 | 债券代码:148846.SZ |
债券简称:24东北04 | 债券代码:148966.SZ |
债券简称:24东北05 | 债券代码:524007.SZ |
债券简称:25东北01 | 债券代码:524132.SZ |
东东北北证证券券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
公公开开发发行行公公司司债债券券
受受托托管管理理事事务务临临时时报报告告
发行人
东东北北证证券券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2025年2月
声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受托管理人”)作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公司”、“发行人”)发行的“22东北01”、“22东北C1”、“22东北C2”、“23东北C1”、“23东北01”、“24东北C1”、“24东北C2”、“24东北01”、“24东北02”、“24东北03”、“24东北04”、“24东北05”及“25东北01”的受托管理人,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与发行人签订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编制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东吴证券所做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东吴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债券基本情况
(一)22东北01
上述债券发行经发行人2017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2017年10月17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2020年10月27日发行人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0年12月29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证监许可[2021]150号),公司获准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80亿元的公司债券。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的方式,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已发行三期,累计发行规模80.00亿元。
该次债券发行存续情况如下表:
债券简称 | 债券代码 | 发行总额(亿元) | 债券期限(年) | 票面年利率(%) | 起息日 | 上市日 | 到期日 |
22东北01 | 149857.SZ | 18.40 | 3 | 3.48 | 2022/3/25 | 2022/3/30 | 2025/3/25 |
(二)22东北C1、22东北C2、23东北C1、24东北C1、24东北C2
上述债券发行经发行人2020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0年12月29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2023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2023年12月27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证监许可2022[1074]号),公司获准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80亿元的次级公司债券。次级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的方式,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已发行五期,累计发行规模
79.90亿元。
该次债券发行存续情况如下表:
债券简称 | 债券代码 | 发行总额(亿元) | 债券期限(年) | 票面年利率(%) | 起息日 | 上市日 | 到期日 |
22东北C1 | 149959.SZ | 15.50 | 3 | 3.88 | 2022/6/24 | 2022/6/29 | 2025/6/24 |
22东北C2 | 148094.SZ | 20.00 | 3 | 3.65 | 2022/10/21 | 2022/10/26 | 2025/10/21 |
23东北C1 | 148246.SZ | 20.00 | 3 | 4.25 | 2023/4/14 | 2023/4/19 | 2026/4/14 |
24东北C1 | 148572.SZ | 15.00 | 3 | 3.30 | 2024/1/19 | 2024/1/26 | 2027/1/19 |
24东北C2 | 148658.SZ | 9.40 | 3 | 2.95 | 2024/3/22 | 2024/3/27 | 2027/3/22 |
(三)23东北01、24东北01、24东北02、24东北03、24东北04、24东北05、25东北01
上述债券发行经发行人2020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0年12月29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2023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2023年12月27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证监许可[2023]844号),公司获准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70亿元的公司债券。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的方式,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已发行七期,累计发行规模68.70亿元。
该次债券发行情况如下表:
债券简称 | 债券代码 | 发行总额(亿元) | 债券期限(年) | 票面年利率(%) | 起息日 | 上市日 | 到期日 |
23东北01 | 148512.SZ | 23.80 | 3 | 3.40 | 2023/11/17 | 2023/11/27 | 2026/11/17 |
24东北01 | 148704.SZ | 6.70 | 3 | 2.45 | 2024/4/19 | 2024/4/25 | 2027/4/19 |
24东北02 | 148808.SZ | 4.30 | 3 | 2.23 | 2024/7/12 | 2024/7/18 | 2027/7/12 |
24东北03 | 148846.SZ | 8.00 | 3 | 2.05 | 2024/8/9 | 2024/8/16 | 2027/8/9 |
24东北04 | 148966.SZ | 4.80 | 3 | 2.44 | 2024/10/24 | 2024/11/1 | 2027/10/24 |
24东北05 | 524007.SZ | 12.00 | 3 | 2.30 | 2024/11/14 | 2024/11/20 | 2027/11/14 |
25东北01 | 524132.SZ | 9.10 | 3 | 1.98 | 2025/2/17 | 2025/2/21 | 2028/2/17 |
二、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分别于2021年12月28日和2024年10月9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期货”)报告,渤海期货的全资孙公司渤海融幸(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融幸”)因涉嫌操纵期货合约,先
后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62021047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30号)。具体内容详见发行人分别于2021年12月30日、2024年10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之下属孙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1-054)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之下属孙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4-027)。
2025年2月21日,发行人收到渤海期货报告,获悉渤海融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9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渤海融幸操纵焦炭2101合约、焦煤2101合约,肖佳华约定交易操纵焦煤2101合约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调查、办理终结。经查明,渤海融幸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15日期间,渤海融幸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焦炭2101合约、焦煤2101合约交易价格,期间违法所得共计10,197,566.6元;渤海融幸、肖佳华通过约定交易方式操纵焦煤2101合约,影响期货交易量、交易价格,无违法所得。
杨会兵是渤海融幸案涉操纵焦炭2101合约、焦煤2101合约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烨是渤海融幸案涉操纵焦炭2101合约、焦煤2101合约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上述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渤海融幸(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0,197,566.6元,并处以10,197,566.6元的罚款;对杨会兵给予警告,合计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王烨给予警告,合计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肖佳华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三、本次事项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上述事项属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3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之重大事项,东吴证券作为发行人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东吴证券就上述事项与发行人进行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临时报告。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及
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造成公司重大内控缺陷。
东吴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2023年修订)、受托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四、债券受托管理人联系方式
有关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债券受托管理人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周添、张天、孙骏可、朱怡之
联系电话:0512-62938580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之盖章页)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