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职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财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年报工作制度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财务总监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完成后,应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考核与选聘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
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履行职责给予充分的支持和配合。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其他中介机构为其出具专业意见,其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六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十八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