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44号)、《关于对吴城、李金千、郭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45号)(以下合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44号)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1477X)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4月2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变更的公告》,决定对部分贸易业务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核算,并据此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相关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同步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更正后)》。其中,调减2022年1-6月营业收入175,904,156.32元,调减2022年1-6月营业成本175,904,156.32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该部分贸易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相关规定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你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本决定书,立即更正相关贸易业务会计核算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披露更正公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吴城、李金千、郭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45号)
吴城、李金千、郭巍:
经查,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1477X,以下简称国城矿业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4月24日,国城矿业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变更的公告》,决定对部分贸易业务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核算,并据此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相关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同步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更正后)》。其中,调减2022年1-6月营业收入175,904,156.32元,调减2022年1-6月营业成本175,904,156.32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该部分贸易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相关规定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国城矿业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吴城、时任总经理李金千、财务总监郭巍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公司将按照
重庆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强化公司治理,落实规范运作,提升公司财务核算水平、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坚决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