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202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24-058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得2024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现将利润分配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公司2023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国城转债,债券代码:127019)正处于转股期,若在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派比例不变,调整分派总额的原则实施。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实施的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按照固定比例的方式分配: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162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
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3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8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26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7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户 | 股东名称 |
1 | 08*****267 | 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2 | 08*****237 | 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在利润分配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7月15日至登记日:2024年7月2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根据《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可转换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将于2024年7月26日实施完毕,自2024年7月26日起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债券简称:国城转债;债券代码:127019)
转股价格由12.60元/股调整为12.58元/股。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国城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9号楼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咨询电话:010-50955668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的文件。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