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六年八月
声明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矿业”或“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通过尽职调查和对重组报告书等的审慎核查后出具的,以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各方参考。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保证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国城矿业的任何投资建议和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做出的投资决策可能导致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发布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公告。
目录
声明 ...... 1
目录 ...... 3
释义 ...... 3
第一节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 4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 4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 8
第二节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 10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 10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11
三、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11
四、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 12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12六、相关协议及承诺履行情况 ...... 12
七、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 12
第三节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4
释义
本核查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本核查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指 |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 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国城矿业 | 指 |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国城矿业”,股票代码“000688” |
| 交易对方、中信信托(代表中信信托?信华57号权益类信托计划) | 指 |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即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信信托·信华57号权益类信托计划) |
| 标的公司、国城实业 | 指 | 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 |
| 中信金融资产 | 指 |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中信金融资产内蒙古分公司 | 指 |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
| 国城集团 | 指 | 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标的资产、标的股权 | 指 | 中信信托(代表中信信托?信华57号权益类信托计划)持有的国城实业40.00%的股权 |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 指 | 国城矿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中信信托(代表中信信托?信华57号权益类信托计划)持有的国城实业40.00%的股权 |
| 独立财务顾问、联储证券 | 指 |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
|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 指 |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城关于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
| 《审计报告》 | 指 | 《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8-650号)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 《股票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公司章程》 | 指 |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第一节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一)方案概述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中信信托(代表中信信托?信华57号权益类信托计划)持有的国城实业40.0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国城实业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交易对方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中信信托(代表中信信托?信华57号权益类信托计划)。
(三)标的资产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中信信托(代表中信信托?信华
号权益类信托计划)持有的国城实业40.00%的股权。
(四)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及作价情况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12月31日,立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选择资产基础法的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结果为基础,考虑到评估基准日后水土保持补偿费及现金分红事项,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标的名称
| 交易标的名称 | 基准日 | 评估方法 | 100%股权评估结果(万元) | 增值率 | 本次拟交易的权益比例 | 交易价格(万元) | 其他说明 |
| 国城实业40%股权 | 2025年12月31日 | 资产基础法 | 600,270.54 | 207.63% | 40% | 236,800.00 | - |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100%股权评估值为600,270.54万元,考虑到评估基准日后标的公司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5,700.53万元及现金分红2,500.00万元,在评估值基础上相应扣减上述金额后,本次交易标的公司100%股权对应价值为592,070.01万元,对应标的公司40%股权的对价为236,828.00万元,经交易双方
协商最终确定的交易价格为236,800.00万元。
(五)本次交易资金来源本次交易为现金收购,上市公司通过自有资金和银行并购贷款等方式支付交易价款。
(六)交易对价支付安排上市公司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的30%支付至中信信托指定银行账户;上市公司于标的股权过户登记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的70%支付至中信信托指定银行账户。
(七)过渡期损益安排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由上市公司按交割后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享有;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的相应部分由交易对方按照其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
(八)业绩承诺补偿与减值测试安排
1、矿业权资产的业绩承诺、补偿安排与减值测试安排本次交易涉及矿业权资产的业绩承诺为:
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97,871.31万元(含本数)。
承诺净利润数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准。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满后对标的公司矿业权资产业绩承诺期实际累计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若标的公司矿业权资产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国城集团应按照如下应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以现金形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吴城对该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前述补偿期限不迟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
业绩承诺期间内应补偿金额具体计算如下:
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总额-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实现净利润总额)÷业绩承诺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总额×100%]×本次交易矿业权资产交易作价。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国城矿业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矿业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资产减值测试报告。标的公司矿业权资产业绩承诺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作价对应的标的公司矿业权资产评估值-标的公司矿业权资产截至业绩承诺期末的评估价值-标的公司矿业权资产业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数。
若标的公司矿业权资产业绩承诺期末减值额×40%>业绩承诺期间内矿业权资产已补偿金额,则国城集团应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吴城对该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应现金补偿金额按下列公式确定:
现金补偿金额=(标的公司矿业权资产期末减值额×40%)-业绩承诺期内因矿业权资产业绩补偿而已支付的补偿额(如有)。
业绩承诺补偿及减值测试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国城集团获得的标的公司矿业权资产全部交易对价。业绩承诺期届满后,若标的公司矿业权资产期末减值额×40%低于业绩承诺期内矿业权资产业绩承诺补偿额,国城集团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金额不予退回。
2、专利资产组的业绩承诺、补偿安排与减值测试安排
本次交易涉及专利资产组的业绩承诺为:
2026年度、2027年度及2028年度的专利资产组承诺累计收益额分别为873.56万元、1,722.22万元和2,349.65万元。上市公司应在专利资产组业绩承诺期间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对专利资产组在业绩承诺期各会计年度实现的收益额情况进行审核,并就专利资产组实际累计收益额与当年度专利资产组承诺累计收益额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在专利资产组业绩承诺期间内的各会计年度,如截至当年年末的专利资产组承诺累计收益额未达到本协议前款约定的截至当年年末的专利资产组承诺累计
收益额,则国城集团需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国城矿业进行补偿,吴城对该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前述补偿期限不迟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
专利资产组业绩承诺期间每一年度届满后,应补偿金额具体计算如下:
应补偿金额=(当期专利资产组承诺累计收益额-当期专利资产组实际累计收益额)÷专利资产组业绩承诺期间承诺收益额之和×国城集团就专利资产组在本次交易中获取的交易作价-该年度前累计已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资产当期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已补偿的部分不冲回。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国城矿业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专利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专利资产组业绩承诺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专利资产组评估值-专利资产组截至业绩承诺期末的评估价值-专利资产组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实现收益额。
若标的公司专利资产组业绩承诺期末减值额×40%>业绩承诺期间内专利资产组已补偿金额,则国城集团应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吴城对该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应现金补偿金额按下列公式确定:
现金补偿金额=(专利资产组期末减值额×40%)-业绩承诺期内因专利资产组业绩补偿而已支付的补偿额(如有)。
业绩承诺补偿及减值测试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国城集团获得的标的公司专利资产组全部交易对价。业绩承诺期届满后,若标的公司专利资产组期末减值额×40%低于业绩承诺期内专利资产组业绩承诺补偿额,国城集团支付的业绩承诺补偿金额不予退回。
3、业绩承诺及其他补偿的相关保障措施
为了进一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国城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吴城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次业绩承诺期届满前,国城集团/吴城及控制的建新集团将不会对持有的国城矿业2,000万股股票设置质押、担保等权利限制(为国城矿业的融资需要提供质押、担保除外),将优先作为本次交易业绩及其他相
关承诺的履约保障;
(2)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次业绩承诺期届满前,国城集团/吴城及控制的建新集团将不会对前次重组时(国城矿业以现金方式收购本公司持有的国城实业60%股权的交易事项)所承诺的持有的国城矿业5,500万股股票设置质押、担保等权利限制,将作为前次重组和本次交易业绩及其他相关承诺的履约保障。
按照前述安排,若未来出现业绩承诺未能完成的情况,国城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吴城不能按照约定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时,国城集团可以通过处置其持有的上述股票为业绩承诺补偿提供保障。上述保障措施具备可行性,相关安排能够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及国城实业经审计的2025年度财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金额计算,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具体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项目 | 资产总额 | 营业收入 | 资产净额 |
| 标的公司 | 289,977.04 | 244,184.66 | 195,130.00 |
| 交易对价 | 236,800.00 | ||
| 选取指标① | 289,977.04 | 244,184.66 | 236,800.00 |
| 上市公司② | 1,113,148.66 | 480,596.83 | 260,171.92 |
| 购买资产的比例①/② | 26.05% | 50.81% | 91.02% |
注:表格中资产净额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由上表可知,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中信信托作为受托人管理的中信信托·信华
号权益类信托计划,其劣后级委托人国城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且国城集团未失去标的股权的控制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方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国城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吴城。本次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股份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第二节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上市公司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2026年5月22日,国城矿业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同意提交国城矿业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
2026年5月22日,国城矿业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吴城、吴标、熊为民、邓自平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026年
月
日,国城矿业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关于<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加期相关的审计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同意提交国城矿业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
2026年
月
日,国城矿业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加期相关的审计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吴城、吴标、熊为民、邓自平回避表决。
2026年8月17日,国城矿业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方案的提案》《关于<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的提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提案》等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二)交易对方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2026年4月27日、2026年5月21日,中信金融资产内蒙古分公司与国城集团分别作出指令,指示中信信托将持有的标的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国城矿业。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
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的30%(即人民币71,040.00万元,以下简称“首期款”)支付至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信信托·信华57号权益类信托计划)指定银行账户;上市公司于标的股权过户登记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的70%(即人民币165,760.00万元,以下简称“尾款”)支付至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信信托·信华
号权益类信托计划)指定银行账户。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已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信信托·信华
号权益类信托计划)支付了100,000.00万元。剩余交易价款将根据协议约定的支付安排进行支付。
(二)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且支付完首期款之后15个工作日内,在标的公司所在地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标的股权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国城实业已于2026年8月17日就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三)债权债务的处理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和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置或转移事项。
(四)证券发行登记情况本次交易对价以现金形式支付,不涉及证券发行。
三、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未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四、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存在更换或调整的情况。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的主要协议为《股权转让协议》以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协议的生效条件已全部实现,本次交易相关方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正在履行相关义务,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况。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的情形,相关承诺方将继续履行其尚未履行完毕的各项承诺。
七、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交易各方继续履行各自在《股权转让协议》以及《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中的相关义务,本次交易的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尚待根据上述协议约定支付。
2、本次交易相关方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作出的各项承诺。
、上市公司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交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
1、本次交易已取得了所需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其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标的资产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过户手续合法有效;
2、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事宜;
、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4、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存在更换或调整的情况;
、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生效条件已全部满足,交易双方正在履行相关协议;各承诺相关方正在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行为;
7、在交易相关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及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实施涉及的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风险,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