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监事会议事规则

http://ddx.gubit.cn  2023-05-13  宝新能源(000690)公司公告

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会议运作程序,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确保监事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第一节 会议的组织和通知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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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召开前十天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召开前五天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如遇事态紧急,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应在监事会记录中对此做出记载并由全体参会监事签署。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监事会通知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会议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节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与会监事充分表达意见并交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方式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全体监事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内外部审计人员等其他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回答其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节 会议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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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为民主协商方式。第十二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四节 会议决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投票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实行一人一票,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对监事会审议的议案有关联关系的,监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会议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时间、监事出席情况、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规定需公告决议的,还应及时披露公告有关决议内容。

第六节 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会议审议事项;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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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言要点;每一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0 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之一,由监事会拟订,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