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会议运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董事会高效、科学地进行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主要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第一节 会议的组织和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和组织,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五条 拟提交的提案应由提案单位或个人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董事会秘书。第六条 提案由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进行汇报,结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决定正式提交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的各项议案,并作好相应的会议资料准备。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人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人员。如遇事态紧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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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董事会记录中对此做出记载并由全体参会董事签署。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九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送达方式有:专人送达、电话、传真、微信、手机短信及电子邮件。
第二节 会议的出席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出席董事会会议,《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管人员和经批准或邀请参加的其他人员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会议议程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包括现场、网络会议、视频会议、电子通讯等方式);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三节 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与会董事充分表达意见并交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所作的书面决议须由参会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经批准或邀请列席的其他有关人员应于会议开始十分钟前入场。中途入场者,须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会议开始,但在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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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预定时间后宣布开会。第十八条 宣布会议开始后,会议主持人应向与会人员报告会议出席情况或该次会议中董事授权其他人员表决的情况。
第四节 审议程序第十九条 会议应按照会议通知的顺序进行宣读、审议,议案的审议可以逐项审议,也可宣读完毕后一起审议。第二十条 会议应就该会议议案作必要的说明、解释或发放必要文件。第二十一条 与会代表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可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多名代表要求发言时,先示意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的,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发言代表。第二十二条 与会代表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不受限制,特殊情况除外。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中途宣布休会。
第五节 会议决议第二十三条 表决方式应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第二十四条 会议应按需要表决的事项逐项进行表决,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五条 会议议案经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经与会董事签字后生效。第二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属于独立董事必须发表独立意见的重大事项,独立董事应按规定发表意见。如属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第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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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的主持人和列席人员;
(三)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五)董事会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所述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决议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节 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一条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专人负责,经与会董事签名,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二条 会议记录应记载与会董事对会议议案的赞成、反对或弃权等情况,作为与会表决董事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之一,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