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分红管理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05-13  宝新能源(000690)公司公告

经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91 号)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分红坚持现金为主、形式多样、合理回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分红政策与股东回报规划第三条 公司分红政策为:

(1)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2)公司股利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公司采取现金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4)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可以现金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5)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在盈利且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7)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经营状况良好、股本规模合理时,公司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成长、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8)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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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 公司应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各期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其期间间隔等。

第三章 分红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

第七条 在每个会计半年度或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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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和发展目标,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议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第八条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积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是否适当、稳健,是否保护投资者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分红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第十四条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及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

(三)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独立董事应对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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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