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关于对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
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64号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变动达1%以上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公司收到梅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2)梅仲案字第025号《梅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经梅州仲裁委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仲裁庭查明和认定宁远喜名下所持有宝新能源股票中37,703,200股系代持宝丽华集团的股份,仲裁庭裁决宁远喜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宝丽华集团返还代持宝新能源股票37,703,200股,裁决将导致宝丽华集团持有宝新能源股份比例从16.00%变动为
17.73%,变动幅度超过1%。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核实说明:
1.请你公司说明上述股权代持形成的背景及原因,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核实并说明上述股权代持事项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代持或股权安排。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 6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3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