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暨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补充回复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09  宝新能源(00069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23-038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暨

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补充回复的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发来的《关于对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64号),我司于2023年6月22日回复并进行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华集团”)发来的《关于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告知函》,函告我公司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远喜申请撤销与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作出“驳回宁远喜的申请”的裁定,故《梅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梅仲案字第025号将恢复执行。根据事情进展,现将前次回复之内容作一补充回复,公告如下:

贵部关注:

2023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变动达1%以上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公司收到梅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2)梅仲案字第025号《梅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经梅州仲裁委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仲裁庭查明和认定宁远喜名下所持有宝新能源股票中37,703,200股系代持宝丽华集团的股份,仲裁庭裁决宁远喜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宝丽华集团返还代持宝新能源股票37,703,200股,裁决将导致宝丽华集团持有宝新能源股份比例从16.00%变动为17.73%,变动幅度超过1%。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核实说明:

(一)请你公司说明上述股权代持形成的背景及原因,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核实并说明上述股权代持事项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请你公司核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代持或股权安排。

公司回复:

(一)股权代持形成的背景及原因,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核实并说明上述股权代持事项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1、股权代持形成的背景及原因

根据《梅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梅仲案字第025号及向宝丽华集团进一步了解,2013至2017年筹建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商银行”),本公司为客商银行的主发起人;宁远喜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客商银行筹建工作小组组长,对接监管机构,统筹安排银行筹建和开业事宜;叶华能先生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宝丽华集团的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权代持形成的背景及原因是当时客商银行即将开业,为满足民营银行开业的有关政策要求(民营银行主发起人实际控制人应为中国境内公民且不持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永久居留权及类似身份),宝丽华集团与宁远喜拟通过“名为转让实为代持”等方式以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安排方案。为执行该方案,宝丽华集团与宁远喜于2017年1月12日签订《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宝新能源股票111,188,325 股(占宝新能源股权比例为 5.11%)转让并过户给宁远喜代持,以降低宝丽华集团持股比例。之后,宝丽华集团提前终止实施该方案,并通过其他合规方式满足客商银行开业要求,保障了客商银行依法依规如期开业,宝丽华集团仍为宝新能源控股股东。

2、股权代持事项后续发展及仲裁裁决概况

(1)在提前终止实施前述股权安排方案后,宝丽华集团多次与宁远喜商议办理返还股票事宜。然宁远喜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股票,且于2021年12月在未告知、未取得宝丽华集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二级市场出售其代持的宝新能源股票45,688,125股(占宝新能源股权比例为2.10%)并擅自处理出售股票所得。

(2)在此紧急情况下,2022年3月,宝丽华集团根据其与宁远喜于2017

年1月12日签订的《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就其与宁远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向梅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梅州仲裁委”)申请仲裁并立即向法院申请冻结尚未被处置的代持股票;3月28日,梅州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

(3)2023年4月,梅州仲裁委作出裁决,向宝丽华集团送达《梅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2)梅仲案字第025号](以下简称《裁决书》),仲裁庭认定宝丽华集团与宁远喜于2017年1月12日签订的《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中所涉的宝新能源5.11%股份是宁远喜代持宝丽华集团的股份。仲裁庭裁决宁远喜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宝丽华集团返还其代持的剩余宝新能源股票37,703,200股(占宝新能源股权比例为1.73%),并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宝丽华集团偿还代持股票期间取得的收益、利息和支付相关费用。

(4)2023年4月27日,因上述要求宁远喜返还其股票账户代持的剩余宝新能源股票仲裁裁决的执行将导致宝丽华集团持有宝新能源股份比例从16.00%变动为17.73%,变动幅度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宝丽华集团向公司函告了该股份可能变动情形及存在的不确定性;4月29日,公司按规定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变动达1%以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

(5)2023年6月,宁远喜向梅州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梅州中院受理该案件,仲裁裁决依法中止执行。

(6)2023年9月,宝丽华集团收到梅州中院开庭审理后作出的(2023)粤14民特13号《民事裁定书》,梅州中院裁定驳回宁远喜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原仲裁裁决将恢复执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仲裁裁决中关于返还代持的剩余37,703,200股宝新能源股票之裁项尚未执行完毕,宝丽华集团持有宝新能源股份比例尚未发生变动,持股比例仍为16.00%。

3、股权代持事项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形,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关于股权代持事项前期的信息披露情况已在前次回复公告中列出(公告日期:2023年6月22日;公告编号:2023-027;公告名称:《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司对2017年1月股份协议转让情况、2017年2月股份转让过户情况、2017年2月至2020

年11月协议转让双方持股变动情况所进行的信息披露均基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协议文本、过户通知书及情况告知函。前期公司未获悉宝丽华集团与宁远喜之间存在股权代持情形,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等也并未提及代持情形、其他资金往来或其他股权安排,公司已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在获取的信息范围内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主观信披违规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经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宁远喜及宝丽华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的关于股权转让事项的信息披露材料中未包含“名为转让实为代持”的股权安排、未提供关于代持的有关信息,其双方前期提供的信息披露文件和披露的信息与《裁决书》中认定的情况存在不一致。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情况如下:2017年1月1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宁远喜)。后续宝丽华集团将依法配合仲裁裁决的执行工作,公司也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依法依规督促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核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代持或股权安排经核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代持或股权安排。

公司董事会一贯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对贵部给予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工作的关注和指导,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及董事会将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9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