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90 证券简称:宝新能源 公告编号:2023-049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30召开地点:广东省梅县华侨城香港花园香港大道宝丽华综合大楼二楼会议厅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锦开先生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507,837,7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33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87,740,4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81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120,097,3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19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人,代表股份61,103,3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0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人,代表股份61,097,3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07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掉期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4,763,4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46%;反对1,19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48%;弃权1,8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029,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687%;反对1,19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16%;弃权1,8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797%。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掉期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8,941,4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482%;反对6,121,3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054%;弃权2,7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207,0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4405%;反对6,121,31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180%;弃权2,7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415%。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广东宝新能源电力销售有限公司日常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570,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629%;反对5,26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3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836,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803%;反对5,26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1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566,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621%;反对5,27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3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832,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736%;反对5,27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2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677,4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5%;反对1,16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943,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11%;反对1,16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129,2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975%;反对12,426,7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470%;弃权2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94,7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015%;反对12,426,77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373%;弃权28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1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陈必成、卢冠良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