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非法定业务的,可以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
誉、执业质量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应未
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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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公司证券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三)审计委员会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资格资料、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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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报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公司应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进行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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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第十五条 公司及受聘会计事务所应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拖延审计工作进度或者审计人员力量不足或时间安排无法按时完成审计工作而影响公司定期报告如期披露;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选聘合同履行义务;
(五)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均对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否定性评价;
(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终止与公司业务合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八)其他无法完成审计业务或无法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形。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在对更换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审核意见。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第十八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十九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履行更换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之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