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关于公司再审申请被法院受理的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再审申请被法院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再审人
3.涉案的金额:债权本金70,000,000元,债权利息47,083,886.8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在案件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小井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之间的其他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原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7219.43元,由原告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7219. 43元,由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3日、2022年7月20日、2022年8月31日、2023年1月30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61)、《关于提起重大诉讼暨申报债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申报债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债权确认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2)。
二、本次诉讼案件申请再审的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民终10165号民事判决,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立案申请。
2023年7月1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3)京民申4422号)】,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暂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的再审申请,在案件审结之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