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关于公司签署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进展的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署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借款人”)于2023年6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控股子公司股权质押进行借款并接受控股股东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沧州临港亚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诺化工”)51%股权质押给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州万顺”或“出借人”),并向广州万顺借款人民币2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率为4.35%/年;同时由公司原控股股东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太华”)为公司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措施。交易各方于2023年6月2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协议》、《保证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以控股子公司股权质押进行借款并接受控股股东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2023年6月28日,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及《股权质押协议》约定,亚诺化工的股权质押手续办理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完成质押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2023年6月29日,公司收到广州万顺出具的《承诺函》,广州万顺自愿承诺可将上述借款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并补签相关借款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2023年7月1日,亚太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与广州万顺签订了《兰州亚太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太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亚太矿业及兰州太华将其持有的公司54,760,99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6.94%)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广州万顺行使,广州万顺取得公司控制权,陈志健先生和陈少凤女士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4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等。
2023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因广州万顺成为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会议将《关于公司签署〈借款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拟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4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拟签署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等。
2023年7月1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借款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拟签署<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亚太矿业和兰州太华回避表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
二、关联交易进展
2023年9月19日,公司与广州万顺签订了《补充协议》。具体内容为:
鉴于:
1、出借人与借款人于2023年6月21 日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出借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人民币20,000.00万元借款,并约定了借款还本付息方式;
2、现出借人与借款人就《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还本付息方式达成新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借款人与出借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协议,以资遵守。
(一)《借款合同》原文第3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首笔借款支付至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含)起算。”
现双方商定重新约定如下:
1、借款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自首笔借款支付至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含)起算。
(二)《借款合同》原文第5.1条约定:“借款人应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每笔借款本金及利息。”
现双方商定重新约定如下:
1、借款人应于每自然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偿还利息,借款人资金富裕,需要提前还款的,可以双方协商,原则上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其他条款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三、备查文件
公司与广州万顺签署的《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