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表》,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龚江丰先生、刘顺仙女士和王翠琳女士的独立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龚江丰先生、刘顺仙女士和王翠琳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公司独立董事龚江丰先生、刘顺仙女士和王翠琳女士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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