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实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0-08  亚太实业(00069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24-068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复议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暂不涉及金额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裁定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收到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常某某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2024)甘0191民初407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及(2024)甘0191民初407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复议申请人: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亚太工业科技总部基地A1号楼,法定代表人:马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峰,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玲君,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筱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慕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常某某作为持有公司419,500股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撤销被告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24年8月31日,公司收到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甘0191民初40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2024年9月9日,公司收到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4)甘0191民初40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依据2024年7月11日作出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向广州万顺技术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案件申请费30元,由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

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并于2024年9月10日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4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4)甘0191民初407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及(2024)甘0191民初407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

(一)(2024)甘0191民初407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本院于2024年9月6日对原告常某某与被告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作出的(2024)甘0191民初407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保全裁定的案号“(2024)甘0191民初4079号之一”补正为“(2024)甘0191民初4079号之二”。

(二)(2024)甘0191民初407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4)甘0191民初4079号之二保全民事裁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90345元(本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2%;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仍然合法有效。

本次裁定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将继续推进本案涉及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同时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并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4)甘0191民初407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2、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4)甘0191民初407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