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25  滨海能源(000695)公司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过认真调研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方案、预案、可行性分析报告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本金实力将得到增强,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旭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控股”)系公司的关联方,旭阳控股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亦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由此,公司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旭阳控股系公司的关联方。本次发行前,旭阳控股持有公司20%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预计旭阳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本次股份发行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并且控股股东旭阳控股承诺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承诺其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因此,我们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收购公司的股份,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对此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制订的《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九、鉴于本次本次发行的工作安排,我们同意暂不召开审议相关事项的股东大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冼国明

樊登义

李胜楠

2023年4月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