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内蒙古鑫金马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内蒙古翔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内蒙古鑫金马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银信评报字(2023)第S00045号
(共1册 第1册)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3年09月20日
目 录
声 明 ...... 1
摘 要 ...... 2
正 文 ...... 4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 4
二、评估目的 ...... 6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6
四、价值类型 ...... 7
五、评估基准日 ...... 8
六、评估依据 ...... 8
七、评估方法 ...... 10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2
九、评估假设 ...... 13
十、评估结论 ...... 14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16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6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 17
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 18
附 件 ...... 19
- 1 – 内蒙古鑫金马新材料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 2 – 内蒙古鑫金马新材料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内蒙古翔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内蒙古鑫金马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3)第S00045号
摘 要
一、项目名称:内蒙古翔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内蒙古鑫金马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
二、委托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三、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1)被评估单位股东;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
四、被评估单位:内蒙古鑫金马新材料有限公司
五、评估目的:收购股权
六、经济行为:内蒙古翔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内蒙古鑫金马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
七、评估对象:被评估单位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八、评估范围:被评估单位截至评估基准日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九、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十、评估基准日:2023年08月31日
十一、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十二、评估结论: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627.47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柒万肆仟柒佰元整),较审计后账面所有者权益价值评估增值7.47万元,增值率0.46%。
十三、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本评估结论仅对内蒙古翔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股权事宜之经济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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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内蒙古鑫金马新材料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并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资产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即2023年08月31日至2024年08月30日)有效。当评估基准日后的委估资产状况和外部市场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原评估结论失效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重新委托评估。
十四、特别事项说明:
(一)被评估单位注册资本1,620.00万元,全部由商都中建金马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形式出资。其中:固定资产类8,644,400.00元,主要为厂区围墙和输电线路等;无形资产类7,555,600.00元,全部为土地使用权。
(二)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确认;本报告以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情况、资料真实、合法、完整为前提,本评估公司未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决议、营业执照、权证、会计凭证等证据资料或所牵涉的责任进行独立审查,亦不会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的瑕疵事项,在被评估单位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六)本次评估未考虑控股权及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同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假设、限制使用条件以及特别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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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内蒙古鑫金马新材料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内蒙古翔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
内蒙古鑫金马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3)第S00045号
正 文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单位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内蒙古翔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内蒙古鑫金马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2023年08月31日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一)委托人
委托人名称: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津滨海能源)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000103064074F | 名称 |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法定代表人 | 张英伟 |
注册资本 | 22214.7539万元 | 成立日期 | 1997-04-29 |
住所 | 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27号 | ||
营业期限自 | 1997-04-29 | 营业期限至 | 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纸浆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包装服务;再生资源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供应链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管理咨询;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艺术品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许可项目: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品装订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注:摘自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 5 – 内蒙古鑫金马新材料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1)被评估单位股东;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
(三)被评估单位
1、被评估单位概况
被评估单位名称:内蒙古鑫金马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内蒙古鑫金马)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923MACN9FP847 | 名称 | 内蒙古鑫金马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刘日宏 |
注册资本 | 1620万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23-06-27 |
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七台镇工业园区 | ||
营业期限自 | 2023-06-27 | 营业期限至 | 2099-12-31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烯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被评估单位股权结构及历史沿革
被评估单位成立于2023年06月27日,由商都中建金马冶金化工有限公司出资成立,至评估基准日,商都中建金马冶金化工有限公司经备案的年产4万吨电池负极材料项目单位已变更为内蒙古鑫金马新材料有限公司,并于 2023年08月27日取得了商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变更项目备案告知书》,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共占地 100,000.0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7,340.00平方米,新建2条电池负极材料生产线,同时配套建设前端原材料制备生产线和成品加工生产线,以及水、电等全工序配套设施,年产能约4万吨,自成立以来被评估单位未有经营活动发生。
截至评估基准日,其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
投资者名称 | 币种 | 认缴资本(万元) | 实缴资本(万元) | 投资比例% |
商都中建金马冶金化工有限公司 | 人民币 | 1620.00 | 1620.00 | 100.00 |
合计 | 1620.00 | 1620.00 | 100.00 |
上述投入资本情况已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证。
3、被评估单位历史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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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内蒙古鑫金马新材料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被评估单位2023年08月31日资产负债状况见下表:
单位:元
项目/年度 | 2023年08月31日 |
资产总额 | 16,407,952.29 |
负债总额 | 207,952.29 |
所有者权益 | 16,200,000.00 |
被评估单位自2023年06月27日成立以来未有经营活动发生。上表财务数据摘自被评估单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文号为:信会师报字[2023]第ZB50710号,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
4、主要税种和税率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增值税 |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 13%、9%、3% |
(四)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蒙古翔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系被评估单位股权收购方。内蒙古翔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系委托人的全资子公司。
二、评估目的
内蒙古翔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股权事宜,为所涉及的内蒙古鑫金马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被评估单位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是被评估单位截至评估基准日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具体为:
- 7 – 内蒙古鑫金马新材料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流动资产账面金额: | 1,126,164.62元 |
非流动资产账面金额: | 15,281,787.67元 |
其中: 固定资产账面金额 | 8,142,092.26元 |
无形资产账面金额: | 7,139,695.41元 |
资产合计账面金额: | 16,407,952.29元 |
流动负债账面金额: | 207,952.29元 |
负债合计账面金额: | 207,952.29元 |
所有者权益账面金额: | 16,200,000.00元 |
上述财务数据摘自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ZB50710号《审计报告》。 |
被评估单位主要资产的账面记录情况如下:
(一)账面记录的其他主要实物资产情况如下:
项目 | 账面金额(元) | 现状、特点 |
构筑物 | 7,893,244.42 | 正常 |
机器设备 | 248,847.84 | 正常 |
(二)账面记录的无形资产土地情况如下:
土地证号 | 证载权利人 | 坐落 | 用途 | 使用权类型 | 终止日期 | 使用权 面积 (平方米) | 账面价值 | 备注 |
蒙(2023)商都不动产权第0006003号 | 内蒙古鑫金马新材料有限公司 | 商都县商张公路南、省际通道东 | 工业 | 出让 | 2059/8/30 | 46,669.00 | 2,998,226.05 | |
蒙(2023)商都不动产权第0005713号 | 内蒙古鑫金马新材料有限公司 | 商都县商张公路南、省际通道东重工业园区 | 工业 | 出让 | 2065/1/11 | 45,653.34 | 4,141,469.36 |
委估实物资产均处于正常使用或受控状态,未发现其他表外资产及存在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状态。
上述列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和负债与委托评估时确定的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
本报告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 8 – 内蒙古鑫金马新材料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五、评估基准日
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08月31日。选取上述日期为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
(一)根据评估目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使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使评估结论较合理地为评估目的服务。
(二)选择月末会计结算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能够较全面地反映被评估资产及负债的总体情况,便于资产清查核实等工作的开展。
本次评估中所采用的取价标准是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3、《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财政部令第9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5、《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9年第39号);
6、《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2014年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8、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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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内蒙古鑫金马新材料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12、《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3、《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4、《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5、《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
16、《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中评协〔2021〕30号)
17、《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 8 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2020〕39号)
(三)产权依据
1、委托人、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及工商公示信息资料;
2、《不动产权证》;
3、其他有关产权证明。
(四)取价依据
1、《资产评估常用数据手册》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
2、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
3、评估基准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ZB50710号《审计报告》。
4、机械工业部机电产品价格信息中心最新版《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5、评估基准日市场其他有关价格信息资料;
6、与被评估单位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各项合同、会计凭证、账册及其他会计
- 10 – 内蒙古鑫金马新材料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资料;
7、委托评估的各类资产和负债评估明细表;
8、同花顺数据库终端查询的相关数据;
9、评估人员收集的各类与评估相关的佐证资料。
七、评估方法
进行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要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时的市场状况及在评估过程中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基本方法包括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对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及其风险进行预期,然后选择合理的折现率,将未来的现金流量折合成现值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或具有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评估对象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评估对象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选择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评估方法选择理由如下:
由于被评估单位于2023年06月27日成立,根据我们对被评估单位经营现状、经
- 11 – 内蒙古鑫金马新材料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营计划及发展规划的了解,以及对其所依托的相关行业、市场的研究分析,被评估单位2023年06月27日成立以来未有经营活动发生且在未来时期盈利能力无法可靠预测,由于被评估单位存在上述情况,故本次不宜采用收益法。
由于国内极少有类似的股权交易案例,同时在市场上也难以找到与被评估单位在资产规模及结构、经营范围及盈利水平等方面类似的可比上市(及非上市)公司,故不宜采用市场法。通过以上分析,由于被评估单位有完备的财务资料和资产管理资料可以利用,资产取得成本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来源较广,因此本次评估可以采用资产基础法。
(二)资产基础法介绍
资产基础法是指分别求出企业各项资产的评估值并累加求和,再扣减负债评估值得到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的一种方法。
各项资产评估方法简介:
1、其他流动资产的评估
其他流动资产核算内容为待抵扣进项税,评估人员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余额相符,抽查了部分原始凭证及合同等相关资料,核实交易事项的真实性、业务内容和金额等,按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2、构筑物及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评估
按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公式为:评估值=重置全价×综合成新率。
3、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常用的土地使用权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逼近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以及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衍生方法。
在本次估价方法的选择过程中,估价人员遵循估价原则,结合估价目的,在认真分析所掌握的资料并进行实地调查之后,根据委估对象的特点和实际状况,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和房地产估价规范,根据各种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使用条件及出让合同等资料,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地,委估宗地所在区域近几年未进行相关土地征地补偿,因此本次评估不采用成本逼近法;委估宗地为工业用地,不适宜用假设开发法,因此本次评估不采用假设开发法;委估宗地为工业用地,无出租收益,因此本次评估不采用收益还原法;委估宗地同区域土地近期交易案例较多,因此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并以市场比较法评估计算出的宗地地价为最终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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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内蒙古鑫金马新材料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市场比较法就是根据替代原理,将待估宗地与具有替代性的,且在估价期日近期市场上交易的类似宗地进行比较,并对类似宗地的成交价格进行差异修正,以此估算待估宗地价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P=PB×A×B×C×D×E
式中:P----估价对象价格;
PB----比较实例价格;
A----估价对象交易情况指数/比较实例宗地交易情况指数;
B----估价对象估价期日地价指数/比较实例宗地交易日期地价指数;
C----估价对象区域因素条件指数/比较实例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
D----估价对象个别因素条件指数/比较实例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
E----估价对象年期修正指数/比较实例年期修正指数
3、负债按实际需要承担的债务进行评估。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公司选派资产评估人员,组成评估项目小组,历经评估前期准备工作、正式进驻企业,开始评估工作、完成现场工作、出具评估报告书,具体过程如下: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承接评估业务时,通过与委托人沟通、查阅资料或初步调查等方式,明确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等相关当事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评价项目风险,确定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三)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根据本评估项目的特点、规模和复杂程度,编制合理的资产评估计划,并根据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及时修改、补充资产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必要的勘查,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包括将资产评估申报表与被评估单位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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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内蒙古鑫金马新材料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财务报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并对相关资料进行验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信资料来源的可靠性,对不动产和其他实物资产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了解资产的使用状况及性能。
(五)确定评估方法并收集资产评估资料
通过对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内资产的调查了解,确定适当的评估方法,同时收集与资产评估有关的市场资料及信息,根据评估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补充收集所需要的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及内部复核
整理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收集到的市场资料及信息,在对被评估单位财务经营状况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评估基本原理和规范要求恰当运用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形成初步评估结论,对信息资料、参数数量、质量和选取的合理性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资产评估结论,按评估准则的要求撰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必要的内部复核工作。
(七)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与委托人及资产评估相关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沟通,听取各方对资产评估结论的反馈意见并引导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合理理解资产评估结论,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以恰当的方式提交给委托人。
(八)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出具评估报告后,按照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范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九、评估假设
(一)基础性假设
1、交易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处于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评估结果是对评估对象最可能达成交易价格的估计。
2、公开市场假设: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是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在该市场上,买者与卖者的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条件下进行的。
3、企业持续经营假设:假定被评估单位仍按照预定的经营计划、经营方式持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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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4、资产持续使用假设:假设被评估单位及其涉及的资产将按其评估基准日的用途和使用方式持续使用。
(二)宏观经济环境假设
1、国家现行的经济政策方针无重大变化;
2、银行信贷利率、汇率无重大变化;
3、被评估单位业务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4、被评估单位业务所属行业的发展态势稳定,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保持稳定。
(三)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状态假设
1、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或开发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均无附带影响其价值的权利瑕疵、负债和限制,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之价款、税费、各种应付款项均已付清。
3、除评估师所知范围之外,假设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设备等有形资产无影响其持续使用的重大技术故障,该等资产中不存在对其价值有不利影响的有害物质,该等资产所在地无危险物及其他有害环境条件对该等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四)限制性假设
1、本评估报告假设由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文件、技术资料、经营资料等评估相关资料均真实可信。我们亦不承担与评估对象涉及资产产权有关的任何法律事宜。
2、除非另有说明,本评估报告假设通过可见实体外表对评估范围内有形资产视察的现场调查结果,与其实际经济使用寿命基本相符。本次评估未对该等资产的技术数据、技术状态、结构、附属物等进行专项技术检测。
十、评估结论
(一)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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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的法规与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必要的评估程序,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内蒙古鑫金马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如下:
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08月31日,被评估单位的总资产账面价值1,640.80万元,总负债20.80万元,所有者权益价值1,620.00万元。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总资产价值1,648.27万元,总负债20.80万元,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627.47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柒万肆仟柒佰元整),较审计后账面所有者权益价值评估增值7.47万元,增值率0.46%。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3年08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值率% |
1 | 流动资产 | 112.62 | 112.62 | 0.00 | 0.00 |
2 | 非流动资产 | 1,528.18 | 1,535.65 | 7.47 | 0.49 |
3 |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净额 | 0.00 | 0.00 | 0.00 | 0.00 |
4 | 持有至到期投资净额 | 0.00 | 0.00 | 0.00 | 0.00 |
5 | 长期应收款净额 | 0.00 | 0.00 | 0.00 | 0.00 |
6 | 长期股权投资净额 | 0.00 | 0.00 | 0.00 | 0.00 |
7 | 投资性房地产净额 | 0.00 | 0.00 | 0.00 | 0.00 |
8 | 固定资产净额 | 814.21 | 617.30 | -196.91 | -24.18 |
9 | 在建工程净额 | 0.00 | 0.00 | 0.00 | 0.00 |
10 | 工程物质净额 | 0.00 | 0.00 | 0.00 | 0.00 |
11 | 固定资产清理 | 0.00 | 0.00 | 0.00 | 0.00 |
12 | 生产性生物资产净额 | 0.00 | 0.00 | 0.00 | 0.00 |
13 | 油气资产净额 | 0.00 | 0.00 | 0.00 | 0.00 |
14 | 无形资产净额 | 713.97 | 918.35 | 204.38 | 28.63 |
15 | 使用权资产 | 0.00 | 0.00 | 0.00 | 0.00 |
16 | 商誉净额 | 0.00 | 0.00 | 0.00 | 0.00 |
17 | 长期待摊费用 | 0.00 | 0.00 | 0.00 | 0.00 |
18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0.00 | 0.00 | 0.00 | 0.00 |
19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0.00 | 0.00 | 0.00 | 0.00 |
20 | 资产总计 | 1,640.80 | 1,648.27 | 7.47 | 0.46 |
21 | 流动负债 | 20.80 | 20.80 | 0.00 | 0.00 |
22 | 非流动负债 | 0.00 | 0.00 | 0.00 | 0.00 |
23 | 负债总计 | 20.80 | 20.80 | 0.00 | 0.00 |
24 | 所有者权益(股东全部权益) | 1,620.00 | 1,627.47 | 7.47 | 0.46 |
具体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二)评估结论成立的条件
1、本评估结论系根据上述原则、依据、假设、方法、程序得出的,只有在上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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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假设存在的条件下成立;
2、本评估结论仅为本评估目的服务;
3、本评估结论未考虑特殊交易方式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本报告评估结论是由本评估机构出具的,受本机构评估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被评估单位注册资本1,620.00万元,全部由商都中建金马冶金化工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形式出资。其中:固定资产类8,644,400.00元,主要为厂区围墙和输电线路等;无形资产类7,555,600.00元,全部为土地使用权。
(二)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确认;本报告以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情况、资料真实、合法、完整为前提,本评估公司未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决议、营业执照、权证、会计凭证等证据资料或所牵涉的责任进行独立审查,亦不会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的瑕疵事项,在被评估单位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六)本次评估未考虑控股权及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本报告签字评估师提请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本报告时,应关注以上特别事项说明及期后重大事项对评估结论以及本次经济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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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在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有效期限内使用。
2、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3、本报告是关于价值方面的专业意见,尽管我们对评估范围内有关资产的权属及财务状况进行了披露,但评估师并不具备对该等法律及财务事项表达意见的能力,也没有相应的资格。因此,若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认为这些法律及财务事项对实现经济行为较为重要,应当聘请律师或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提供相应服务。
(二)限制说明
1、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2、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本评估结论仅对内蒙古翔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股权事宜之经济行为有效。并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成立。资产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即2023年08月31日至2024年08月30日)有效。当评估基准日后的委估资产状况和外部市场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原评估结论失效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重新委托评估。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23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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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资产评估师:王守成 | |
资产评估师:徐小北 2023年0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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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被评估单位审计报告复印件;
3. 权属证明;
4.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5. 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6. 资格证备案公告复印件;
7. 评估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8. 资产评估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 资产评估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