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滨海能源 公告编号:2023-100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4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6号院(旭阳科技大厦)东1号楼8层东侧第二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英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6,394,0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38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5,622,6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03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7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47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775,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49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第1项、第3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第2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20万吨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637,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582%;反对75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4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865%;反对75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1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637,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582%;反对75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4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865%;反对75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1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637,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582%;反对
75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4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865%;反对75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1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子公司拟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竞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637,3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582%;反对75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4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865%;反对75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1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邓盛、王鹏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