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的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全体独立董事于2024年3月1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现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是基于内外部环境变化等因素,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因素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鉴于公司拟终止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公司拟与旭阳控股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终止原《股份认购协议》的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王 志、陆继刚、张亚男
2024年3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