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450号
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王建林,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查明的事实,王建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王建林控制使用其本人、彭某忠、彭某婷、彭某翔、胡某芝、方某芳、蔡某芬、阮某虹等8人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能源)股票,账户组于2022年12月9日合计持有滨海能源股票比例首次达到
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为5.2%,此后继续交易,于2023年3月31日合计持股首次降至4.99%,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8.61%。2023年5月9日合计持股比例第二次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为
5.03%,此后继续交易,至2023年9月6日合计持股比例为10.96%,期间最高持股比例达11.09%。
王建林控制使用账户组在持有滨海能源股票比例达到滨海能源总股本的5%、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5%、以及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1%时,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未报告和披露其控制和使用的其他股东账户交易滨海能源股票的事实;在持股信息变动事实发生后的限制期内未停止交易滨海能源股票。
其中,针对上述违规行为中王建林个人账户持股比例两次达到5%未及时披露及之后的部分短线交易行为,本所分别于2023年8月15日及2023年9月5日对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及监管函的自律监管措施,但王建林及其控制的账户组未及时披露相关权益变动信息、限制期内转让股票等行为再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3条第一款、第3.4.1条第一款、第3.4.2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3.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王建林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王建林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滨海能源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王建林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