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修订稿)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二〇二四年九月
3-1-1
声 明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或“本保荐机构”)接受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能源”、“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滨海能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本发行保荐书。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募集说明书一致。
3-1-2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及项目组情况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 6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 7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8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0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意见 ...... 11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11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11
三、对本次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 23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24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28
六、结论 ...... 37
3-1-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及项目组情况
(一)保荐机构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谭杰伦先生: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法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1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作为项目核心人员参与并完成了紫光华宇IPO项目,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并完成了东方通IPO项目,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参与并完成了福鞍股份IPO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并完成了芯源微科创板IPO、泰嘉股份IPO、中科信息IPO和三盛教育、汉邦高科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郑兵先生: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副总经理,金融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11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作为项目核心人员参与并完成了福鞍股份IPO项目、泰嘉股份IPO项目、中科信息IPO项目、甬矽电子IPO项目、奥特维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等项目。
(三)项目协办人
王添女士: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项目高级经理,理学硕士。2014年起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IPO、并购重组等业务经验,主要负责和参与完成的项目有城林科技IPO、中科江南IPO、唐山港重大资产重组、兴发集团公募公司债等。
(四)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主要成员为:孟娜、周超、王柠、夏砚雯、廖璇。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概况
公司名称 |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Tianjin Binhai Energy & Development Co.,Ltd |
3-1-4
股票简称 | 滨海能源 |
股票代码 | 000695 |
注册资本 | 222,147,539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张英伟 |
成立日期 | 1992年10月20日 |
上市日期 | 1997年2月18日 |
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主要业务 | 锂电池负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出版物印刷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纸浆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再生资源销售;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供应链管理服务;新材料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开发、新材料技术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管理咨询;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品装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000103064074F |
信息披露负责人 | 侯旭志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开发区第十一大街27号 |
(二)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三)发行人股本结构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总股本为222,147,539股,股权结构如下:
项目 | 数量(股) |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427,175 | 0.19% |
1、国家持股 | - | - |
2、国有法人持股 | 109,000 | 0.05% |
3、其他内资持股 | 318,175 | 0.14% |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 317,200 | 0.14%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221,720,364 | 99.81% |
1、人民币普通股 | 221,720,364 | 99.81% |
三、股份总数 | 222,147,539 | 100.00% |
3-1-5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旭阳控股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54,931,778 | 24.73% |
2 | 京津文化 | 国有法人 | 11,107,377 | 5.00% |
3 | 王建林 | 境内自然人 | 10,813,661 | 4.87% |
4 | 方雪芳 | 境内自然人 | 8,706,416 | 3.92% |
5 | 杨绍校 | 境内自然人 | 5,477,900 | 2.47% |
6 | 赵广军 | 境外自然人 | 4,660,000 | 2.10% |
7 | 李新保 | 境内自然人 | 2,929,611 | 1.32% |
8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有法人 | 2,900,000 | 1.31% |
9 | 蔡玉芬 | 境内自然人 | 2,628,974 | 1.18% |
10 | 李小军 | 境内自然人 | 2,620,000 | 1.18% |
合计 | 106,775,717 | 48.08% |
(四)发行人A股上市以来历次筹资及利润分配情况
单位:万元
上市以来历次筹资情况 | 发行时间 | 发行类别 | 筹资净额 |
2000年度 | 配股 | 12,629.44 | |
合计 | 12,629.44 | ||
上市以来利润分配情况 | 分红年度 | 分红方案 |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
2008年度 | 以公司总股本222,147,539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20元(含税) | 444.30 | |
2007年度 | 以公司总股本222,147,539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23元(含税) | 510.94 | |
2006年度 | 以公司总股本222,147,5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0.78元(含税) | 1,732.75 | |
2005年度 | 以公司总股本222,147,53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58元(含税) | 1,288.46 | |
2000年度 | 以公司2000年末股本总额170,882,723股为基数,按每10股送1股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2股,通过以上两项每10股共计派送3股 | / | |
1997年度 | 以公司1997年末股本总额154,610,411股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57元(含税) | 2,427.38 |
3-1-6
1996年度 | 以公司1996年末总股份数110,436,008股为基础,按每10股送2.7股的比例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送1.3股,通过以上两项每10股共计派送4股 | / | |
合计 | 6,403.83 | ||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额(2024.3.31) | 18,311.05 |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2021年至2023年财务报告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年1-6月财务报告经立信审阅。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6.30 | 2023.12.31 | 2022.12.31 | 2021.12.31 |
资产总计 | 125,369.21 | 83,780.10 | 82,466.18 | 101,433.76 |
负债合计 | 102,047.54 | 60,322.37 | 49,499.73 | 49,731.31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23,321.67 | 23,457.72 | 32,966.45 | 51,702.45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8,561.12 | 18,323.33 | 20,134.23 | 30,378.12 |
(二)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6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营业收入 | 24,444.67 | 34,389.38 | 41,511.32 | 49,161.72 |
营业利润 | -383.01 | -3,809.28 | -16,240.39 | -11,427.15 |
利润总额 | -321.08 | -4,188.53 | -16,532.73 | -11,522.89 |
净利润 | -215.48 | -3,740.47 | -18,736.00 | -9,730.25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58.36 | -1,810.90 | -10,243.89 | -5,695.64 |
(三)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1-6月 | 2023年度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175.92 | -2,052.09 | -5,308.15 | -2,581.52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6,052.75 | -15,976.37 | 637.48 | -991.50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3,623.02 | 22,624.26 | 3,277.75 | 1,722.07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4,253.81 | 4,595.80 | -1,393.04 | -1,947.14 |
3-1-7
(四)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 2024.6.30/ 2024年1-6月 | 2023.12.31 2023年度 | 2022.12.31 2022年度 | 2021.12.31 2021年度 |
流动比率 | 0.53 | 0.57 | 0.86 | 1.13 |
速动比率 | 0.33 | 0.38 | 0.49 | 0.65 |
资产负债率 | 81.40% | 72.00% | 60.02% | 49.03% |
应收账款周转率 | 1.82 | 1.93 | 1.62 | 1.53 |
存货周转率 | 1.92 | 2.66 | 2.28 | 3.09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58.36 | -1,810.90 | -10,243.89 | -5,695.64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77.97 | -3,214.62 | -10,245.93 | -5,766.51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2.58% | 3.23% | 4.18% | 3.84%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股) | 0.37 | -0.09 | -0.24 | -0.12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0.19 | 0.21 | -0.06 | -0.09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0.84 | 0.82 | 0.91 | 1.37 |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资产-预付款项-存货-其他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6、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7、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份数量
8、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份数量
9、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期末股份数量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以下可能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
3-1-8
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平安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平安证券设质量控制部与内核管理部,承担平安证券承做的发行证券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内部审核工作。内部审核的具体流程如下:
1、立项审核
(1)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认为符合公司立项标准后,按照内部规定制作立项申请文件,提交正式立项申请;
(2)质量控制部对立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立项委员会;
(3)立项委员会对项目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阅,并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策意见。立项委员会委员由分管投资银行事业部的公司领导、投资银行股权业务负责人、投资银行资深产品经理、内核管理部、质量控制部、法律合规部及投行合规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销售定价等部门)人员组成。
2、内核程序
项目组向内核管理部提出内核申请,内核管理部对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审查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在内核会议召开之前执行问核程序,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和质控人员履职情况进行问核。内核会议申请由投行业务部门向内核部提出;内核会议召开之前,相关质量控制、内核审查、问核等程序需全部执行完毕。
内核委员会以现场、通讯等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内核委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从法律、财务、行业、发行定价等重要方面提出审核意见,项目组对内核委员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内核委员对项目组回复进行充分讨论并
3-1-9
投票表决,表决通过且经内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交申报材料。
(二)平安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经保荐与承销业务内核委员会于2024年5月27日会议审议,审议结果如下:经表决,7名内核委员认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保荐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1-10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就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11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意见
平安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滨海能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经过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登记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发行方案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3-1-12
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方式。公司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将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对象为旭阳控股。发行对象将以现金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为7.04元/股,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上述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分红派息:P1=P0-D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分红派息金额为D,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等规定进行修订,公司将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并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后,重新确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5、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
3-1-13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6,914.56万元,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66,640,000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00%(即66,644,261股)。具体发行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计算至个位数,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上限将作出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6、限售期
控股股东旭阳控股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旭阳控股认购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7、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之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8、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9、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6,914.5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10、本次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3-1-14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经核查,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经核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价格为7.04元/股,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等规定进行修订,公司将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并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后,重新确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证券法》第九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
3-1-15
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经核查,公司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不存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1-16
经核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上述事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法律障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经核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3、本次发行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经核查,本次发行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包装印刷、出版物印刷以及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公司进入新能源和新材料领域之前,主营业务为包装印刷和出版物印刷,所属行业为“C制造业”中的“C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公司进入新能源
3-1-17
和新材料领域之后,主营业务新增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所属行业为“C制造业”中的“C30非金属矿物制造业”。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
4、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66,640,000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0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6,914.5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5、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经核查,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旭阳控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6、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7、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3-1-18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旭阳控股,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8、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旭阳控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9、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旭阳控股。旭阳控股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旭阳控股认购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3-1-19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10、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旭阳控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
根据该适用意见,“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是指:
“(1)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类金融公司的,适用本条要求;经营类金融业务的不适用本条,经营类金融业务是指将类金融业务收入纳入合并报表。
(4)基于历史原因,通过发起设立、政策性重组等形成且短期难以清退的财务性投资,不纳入财务性投资计算口径。
(5)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
3-1-20
的投资金额)。
(6)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当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投入是指支付投资资金、披露投资意向或者签订投资协议等。
(7)发行人应当结合前述情况,准确披露截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可能与财务性投资相关的各类报表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 | 项目 | 金额 | 是否涉及 财务性投资 | 涉及财务性 投资金额 |
货币资金 |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等 | 4,017.91 | 否 |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 | / | - |
其他应收款 | 保证金及押金等 | 897.81 | 否 | - |
持有待售资产 | / | -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待摊费用 | 1,437.94 | 否 | - |
长期应收款 | / | - | / | - |
长期股权投资 | / | - | / |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 | - | / | - |
投资性房地产 | / | - | /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设备购置款预付款、股权收购预付款等 | 1,733.57 | 否 | - |
合计 | 8,087.23 | / | - |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
(1)货币资金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4,017.91万元,主要系为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营运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等,不属于财务性投
3-1-21
资。
(2)其他应收款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897.81万元,主要系保证金及押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3)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余额为1,437.94万元,主要系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待摊费用,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4)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为1,733.57万元,主要系设备购置预付款、股权收购预付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除此之外,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待售资产、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业务等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
2、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
根据该适用意见,“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是指:
“(1)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2)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66,640,000股,不超过公司
3-1-22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00%。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上限将作出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为2000年6月,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为2024年3月29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18个月。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
3、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
根据该适用意见,“主要投向主业”是指:
“(1)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2)金融类企业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
(3)募集资金用于支付人员工资、货款、预备费、市场推广费、铺底流动资金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视为补充流动资金。资本化阶段的研发支出不视为补充流动资金。工程施工类项目建设期超过一年的,视为资本性支出。
(4)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如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已完成资产过户登记,本次募集资金用途视为补充流动资金;如本次发行董事会前尚未完成资产过户登记,本次募集资金用途视为收购资产。”
经核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相关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旭阳控股,募集
3-1-23
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三、对本次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本保荐机构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就公司本次发行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滨海能源聘请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2、滨海能源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滨海能源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滨海能源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有偿聘请协议,本次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本次发行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
3-1-24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经查阅发行人所在行业研究报告、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的相关资料等,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如下:
(一)经营相关风险
1、政策变动的风险
锂电池行业作为国家近年来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快速发展,如果未来锂电池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调整,将给行业整体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形势变动,则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由于锂电池行业的发展前景较好,产业资本加大对该领域的投入。随着市场参与者的逐渐增加以及新增产能的陆续释放,市场竞争日趋加剧。公司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领域的起步较晚,随着竞争对手技术水平的提升和新增产能的逐步释放,市场供应增加,可能会导致公司负极材料产品平均售价下滑或产能利用不足,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3、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2023年公司进入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行业,主要原材料包括针状焦、石油焦、坩埚、立柱、箱板等,其价格波动对公司营业成本影响较大。如果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并且成本上涨压力不能全部转移到下游,将影响公司盈利水平。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若不考虑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情形,公司控制权将得到进一步加强。虽然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框架以约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但若未来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股地位,对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关联交易、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实施不当干预,可能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1-25
5、主要客户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贝特瑞等主要客户存在一定的依赖,未来如果发行人新客户开拓、降本增效不及预期或贝特瑞等主要客户产能得到自给自足,将存在因贝特瑞等主要客户订单下降而导致收入大幅下降的风险。
6、同业竞争与独立性相关的风险
在发行人控股股东旭阳控股于2023年5月收购翔福新能源100.00%股权进入负极材料行业之前,旭阳控股控制的恒胜新能源主要从事负极材料石墨化加工业务。为避免同业竞争,旭阳控股决定自翔福新能源投产后,恒胜新能源不再继续承接外部第三方业务,仅为翔福新能源提供加工服务和负极材料产品。目前,恒胜新能源仅为翔福新能源提供加工服务和负极材料产品且其石墨化产能达到5万吨/年,翔福新能源与恒胜新能源深度协同一体化发展。随着翔福新能源石墨化产线扩产,翔福新能源对恒胜新能源的依赖度将下降,若未来翔福新能源石墨化等产线建设进度不及预期,则对发行人独立生产能力存在一定不利影响。
若未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有效履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公司业务范围拓展导致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且未能及时妥善协调解决,存在可能对公司的业务经营产生一定影响,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二)财务风险
1、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9,161.72万元、41,511.32万元、34,389.38万元和24,444.67万元,净利润持续为负。2023年,公司剥离包装印刷业务并进入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行业。若未来负极材料行业市场需求不及预期,亦或是出现宏观经济表现不佳、行业竞争加剧、公司主要产品和原材料价格发生较大波动、公司新增负极材料产能利用不足等情况,公司业绩未来存在下滑的风险。
2、经营性现金流量为负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581.52万元、-5,308.15万元、-2,052.09万元和8,175.92万元。公司2021年至2023年经营活
3-1-26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主要受公司印刷业务主要经营主体海顺印业持续亏损等因素影响;2024年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转正,主要受公司子公司收到政府补助等因素的影响。未来,若公司不能及时回笼资金、获取外部融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则公司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3、应收账款较大及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4,390.68万元、19,869.34万元、10,266.75万元和15,216.39万元,占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8.26%、
51.20%、35.56%和34.98%,占比较高。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余额仍可能保持在较高水平,如若公司催收不力或客户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公司将面临一定的坏账风险。
4、存货金额较大及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价值分别为19,928.53万元、15,372.39万元、7,786.56万元和14,801.20万元,占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9.43%、39.61%、26.97%和34.02%,占比较高。未来若出现市场需求环境变化、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竞争加剧导致毛利率下跌等情况,公司将面临存货跌价损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5、偿债压力较大的风险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流动负债余额81,839.90万元,流动比率0.53。未来若公司销售回款不及时、无法获得外部融资等,公司将面临短期偿债压力较大的风险。
公司于2023年下半年建成负极材料成品线并投产,2024年上半年建成石墨化产线并投产,2023年及2024年上半年,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投入金额较大。2024年6月末,公司存货金额及应收账款金额较上年末大幅增长;2023年末、2024年6月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0.57、0.53,速动比率分别为
0.38、0.33,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若未来公司货款不能及时收回,或供应商信用政策与银行的信贷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公司短期支付能力将面临压力,进而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存在流动性紧缺的风
3-1-27
险。
(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须经过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能否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存在不确定性。
2、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由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会大幅增加,而公司的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即期回报在短期内有所摊薄,同时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3、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的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还受投资者心理、股票供求关系、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与整合、国家宏观经济状况以及政治、经济、金融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存在不确定性,若股价表现低于预期,则存在导致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的风险。
4、认购对象未能及时筹措足额认购资金的风险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旭阳控股,根据《股份认购协议》,旭阳控股将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较大,虽然控股股东资金状况良好,且拥有资金实力较强的股东背景,具备筹措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所需资金的能力,但在短期内完成资金筹集也面临着较大压力。如若在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发行对象未能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存在募集资金不足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3-1-28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一)行业发展情况
1、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
(1)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行业发展概况
锂离子电池由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材料组成,负极材料是锂离子电池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作用是储存锂离子。
1991年,日本索尼公司最早采用钴酸锂作为正极、碳作为负极材料生产锂离子电池,产品主要用于照相机、摄像机、随身听等消费电池,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负极材料经历了石油焦、中间相炭微球碳材料、天然石墨、改性天然石墨、人造石墨等阶段,目前主流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包括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两种。随着负极材料的不断更迭,其空容量、结构稳定性、和电解液的兼容性、快速充放电能力、循环寿命等性能特性及材料成本优势逐渐突出,应用领域由消费电池扩展至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并且在动力电池领域占据主流地位。
2020年以来,我国锂离子电池行业以深化供给侧改革为主线,加快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加快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发展,不断提升先进产品供给能力,总体保持快速增长态势。2018-2023年我国锂电池产量从102GWh增长至940GWh,CAGR达到55.9%,我国负极材料出货量由2018年的20.3万吨增长至2023年的171.1万吨,CAGR达到53.2%。
3-1-29
(2)下游应用领域发展概况
锂离子电池主要应用于动力电池、消费电池和储能电池,不同应用领域发展状况如下:
①动力电池领域需求增长迅猛
动力电池是锂离子电池最大的应用领域,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动工具、电动自行车等,其中新能源汽车是近年来增长最快、应用规模最大的领域,作为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件,动力电池的成本占整车成本的30%-40%。
为调整能源结构,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国家出台了多种针对新能源汽车的优惠政策,如购车优惠、补贴等,同时,随着电动汽车续航里程和充电技术的不断提高,电机、电控、电池等技术进步,新能源车性能逐渐接近或超越
3-1-30
传统汽车,国内电动汽车的销量逐渐增长。2023年,全国新能源汽车产量958.7万辆,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装车量约387.7GWh,成为锂电池最主要的应用场景。
②消费电池市场需求稳定
消费电池是锂离子电池另一重要应用领域,主要应用在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电子产品,消费电池行业已趋于成熟,整体需求相对稳定。2020年、2021年,全球居家办公人员、移动办公需求增加,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的需求量有所增长,2022年起,受消费端需求下滑、全球经济不景气等因素影响,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的需求量有所下降。
3-1-31
目前智能手机市场处于存量替代的阶段,在5G手机、高性能机型迭代等出现后,出现阶段性的波动,但整体呈现萎缩的趋势。2023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达到11.50亿台,同比减少4.17%,国内智能手机出货量2.71亿台,同比减少5.00%。
③储能电池未来发展可期
2022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新型储能由商业化初期步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到2030年,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
2021年底,我国累计新型储能装机仅5.7GW,2022年,我国新增新型储能
3-1-32
装机6.9GW/15.3GWh,累计装机首次突破10GW,达到13.1GW/27.1GWh,增长率达到89.86%,2023年我国储能型锂电池产量首次突破100GWh,储能锂电累计装机增速超过130%,风光储能、通信储能、家用储能等储能领域加快兴起并迎来增长窗口期,预计未来数年内,我国储能装机量将维持较高增速,储能锂电池的市场需求可期。
2、出版物印刷
公司出版物印刷主要为教材、教辅和书刊印刷加工。国家高度重视教育事业,提出“普及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目标,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制定了2035年“总体实现教育现代化,迈入教育强国行列,推动我国成为学习大国、人力资源强国和人才强国,为到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的总体目标。根据教育部公布的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教育部统计数据,2019年-2022年,我国在校学生分别为2.91亿人、3.00亿人、3.02亿人和
3.04亿人,在校学生维持在较高水平且逐年稳定上升。根据国家新闻总署出版的《2021年全国新闻出版业基本情况》,2021年,全国图书出版量达到118.64亿册(张),较2020年增长14.37%;期刊出版量达到20.09亿册,较2020年下降1.29%。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全国人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出版物印刷产品的需求
3-1-33
较为旺盛,同时,随着教育行业数字化转型,电子教育出版物、电子书刊逐步取代了传统的纸质教材和教辅图书、书刊,教辅印刷行业需要加速进行转型,但数字化转型需要一定的过程,目前教材、教辅资料仍然以纸质形式为主,纸质教育资源的需求量仍然较大,印刷企业需着力提高印刷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满足学校、教师、学生对教辅材料的需求,以适应市场的变化。
3、包装印刷
公司包装印刷主要为纸质包装印刷。纸制印刷包装物因具有生产原料来源广泛、成本低、便于物流运输、易于储存和包装物可回收等优势,在保护商品、方便物流、促进销售和服务消费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低碳、环保、绿色、循环经济概念的普及,纸包装逐渐成为包装行业的主力军,根据中国包装联合会《中国包装行业年度运行报告(2023年度)》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包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累计完成主营业务收入11,539.06亿元,同比增长-0.22%。其中,纸和纸板容器的制造完成累计主营业务收入2,682.57 亿元,同比增长-4.44%,占整体包装行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
23.25%。
在我国印刷包装行业的细分市场领域,纸制印刷包装占据了较高的市场份额。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纸制印刷包装产品正向精细、精致、精品方向发展,包装产品的品种和特性也趋向多样化、功能化和个性化。近年,国家大力实施包装减量化的政策要求,因纸包装材料的轻质便捷、印刷适应性强等特性,纸制印刷包装相较其他印刷包装的竞争优势更加明显,其市场竞争力将会逐步增强,应用领域也将愈加广泛。
(二)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
1、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
国内锂电池负极材料的行业集中度相对较高,贝特瑞、杉杉股份、璞泰来、尚太科技、中科电气、翔丰华等公司进入锂电池负极材料时间较早,形成了一定的技术和资金壁垒,同时在客户资源、工艺技术、生产成本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2023年,上述企业市场占有率达到71.71%。
单位:万吨
3-1-34
公司名称 | 2023年产量 | 占有率 |
贝特瑞 | 37.69 | 22.84% |
杉杉股份 | 27.90 | 16.91% |
璞泰来 | 16.64 | 10.08% |
尚太科技 | 15.12 | 9.16% |
中科电气 | 14.35 | 8.70% |
翔丰华 | 6.63 | 4.02% |
小计 | 118.33 | 71.71% |
其他企业 | 46.67 | 28.29% |
合计 | 165.00 | 100% |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公告的2023年度报告、工信部网站
(1)贝特瑞(证券代码:835185)
贝特瑞成立于2000年8月7日,于2021年11月15日上市,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正极材料及先进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天然石墨负极材料、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硅基负极材料及高镍三元正极材料等。(资料来源:贝特瑞公告)
(2)杉杉股份(证券代码:600884)
杉杉股份成立于1992年12月14日,于1996年1月30日上市,主营业务为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LCD偏光片业务,杉杉股份是国内第一家从事锂离子电池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研发、生产企业,在锂电池材料领域已有20多年的研发和产业化生产实践,是全球负极材料龙头。(资料来源:杉杉股份公告)
(3)璞泰来(证券代码:603659)
璞泰来成立于2012年11月6日,于2017年11月3日上市。璞泰来专注于新能源电池关键材料及自动化装备领域,主营业务涵盖负极材料、涂覆隔膜、PVDF及粘结剂、复合集流体、铝塑包装膜、纳米氧化铝及勃姆石等材料,同时为新能源电池、电池材料提供自动化工艺装备及智能制造体系的服务。(资料来源:璞泰来公告)
(4)中科电气(证券代码:300035)
中科电气成立于2004年4月6日,于2009年12月25日上市,主营业务包
3-1-35
括锂电负极业务和磁电装备业务。锂电负极业务主要产品为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中科电气专注于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的研发和生产二十余年,是最早布局动力锂电负极材料的企业之一。(资料来源:中科电气公告)
(5)尚太科技(证券代码:001301)
尚太科技成立于2008年9月27日,于2022年12月28日上市,尚太科技主营业务为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以及碳素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尚太科技主要从事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的自主研发生产,并围绕石墨化炉这一关键生产设备,提供负极材料石墨化工序的受托加工业务。(资料来源:尚太科技公告)
(6)翔丰华(证券代码:300890)
翔丰华成立于2009年6月12日,于2020年9月17日上市,翔丰华主要从事锂电池负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国内先进的锂电池负极材料供应商,现产品主要为石墨负极材料,产品广泛应用于包括动力(电动交通工具,如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等)、3C消费电子和工业储能等锂电池领域。(资料来源:
翔丰华公告)
2、出版物印刷
公司出版物印刷下游主要为教育出版行业。教育出版行业的市场集中度较高,人民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等中央出版单位以及凤凰传媒、中南传媒、浙版传媒等地方出版集团占据了主要市场份额。小型的出版物印刷企业主要客户为地方教育出版集团或公司,具有一定的区域性。新华印务主要经营地为天津、北京地区,主要竞争对手为天津、北京地区的地方出版物印刷供应商。
3、包装印刷
包装印刷的行业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区域性中小企业较多,市场竞争激烈,特别是中低端包装产品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高端产品的市场竞争相对缓和,拥有高端品牌客户、高精生产技术、服务质量优质的大型企业相对较少。
(三)发行人经营优势
1、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
(1)技术和工艺优势
3-1-36
2023年,公司完成对翔福新能源的收购后,开始建设10万吨/年负极材料前后端项目、20万吨/年锂电负极材料一体化项目,于当年下半年建成4万吨/年成品线、目前已建成1.8万吨/年负极材料石墨化产线。新建生产线采用业内先进的低成本负极材料生产工艺,其中:石墨化采用低成本的箱体炉石墨化工艺;成品线采用进口设备,在产线快速投产的情况下,设备运行稳定、产品性能及品相达到生产要求。未来,公司将持续投入资金,建设、充实前端、石墨化及成品线的产能,最终实现“一体化生产模式”的经营目标。
(2)管理优势
公司管理层均有多年的化工行业管理经验,有效保证公司作为锂电池负极材料新进入者能够高效、快速的完成厂区建设、设备调试、投产,建立完善的产供销研经营体系、管理体系,有效控制运营成本,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目前,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系,在产品设计、验证、小批量生产、大批量出货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质量管控流程,产品质量及成材率得到下游客户的高度认可,目前,公司已成为贝特瑞、杉杉股份等行业内知名企业的合格供应商。
(3)成本优势
翔福新能源生产基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电力资源丰富、电价优势明显。锂电池负极材料生产需要耗用大量的电能,翔福新能源依托内蒙古地区显著的电价优势、丰富的自然资源,同时结合乌兰察布地区产业协同效应,大大降低了锂电池负极材料的生产成本。
2、出版物印刷业务
(1)客户优势
公司出版印刷业务主要由新华印务开展。新华印务是国家定点书刊印刷企业,产品侧重于教材、辅材和书刊印刷。新华印务深耕天津地区多年,与天津市各大出版社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已为天津地区多个出版社提供了多年的印刷服务。
(2)生产优势
新华印务拥有制版、印刷、印后加工的全产业链工艺,采用高速CTP直板
3-1-37
机、高速平张胶印机、高速轮转胶印机、CP折页机、高速胶订龙等较为先进的生产设备。同时,公司高度重视绿色印刷,配备了全套的环保设备,包括冲版水“零”排放+显影液固化二合一一体机;集中供墨系统;润版液循环过滤机;Voc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治理设施等。
3、包装印刷业务
公司包装印刷的经营主体为海顺印业。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报告期内,海顺印业处于连年亏损的状态,2023年3月,公司出售了持有的海顺印业全部股权。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同意担任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3-1-38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 ||||||
王 添 | ||||||
保荐代表人 | ||||||
谭杰伦 | 郑 兵 | |||||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 ||||||
彭朝晖 | ||||||
内核负责人: | ||||||
胡益民 | ||||||
保荐业务负责人: | ||||||
杨敬东 | ||||||
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 ||||||
何之江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谭杰伦和郑兵担任本公司推荐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
截至本专项授权书出具之日,谭杰伦和郑兵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能力,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谭杰伦和郑兵均不存在担任申报在审的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情况。
最近3年内,谭杰伦曾担任泰嘉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郑兵最近3年未曾担任过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作为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对上述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3-1-40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谭杰伦 | 郑 兵 |
法定代表人: | ||||
何之江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